医疗事故罪
【概念】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据此,可以把医疗伤亡形成机制分为四种:(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不作为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4)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这四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均与病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社会一般观念观察,上述后两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联系容易为人们注意,而在上述前两种情形中,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起到一定治疗作用或者至少没有起反作用,因而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关系易被忽视。这是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医疗伤亡结果之出现大多数同违章医疗行为有关,又与病情本身有关,那么,应如何认定违章医疗行为对伤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这应看医疗行为之违章程度即违法性程度如何。只有医疗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才能由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对医务工作特殊性及危险性的照顾而得出的结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不定期刑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非法搜查罪
- 受贿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青少年犯罪
- 强迫卖血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介绍贿赂罪
- 特殊累犯
- 牵连犯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诽谤罪
- 抗税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滥用职权罪
- .刑罚体系
- 投降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间接正犯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寻衅滋事罪
- 犯罪客体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假想犯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死刑
- 抢夺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盗伐林木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赦免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犯罪行为
- 滥伐林木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网络犯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未遂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附加刑
- 不起诉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聚众斗殴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犯罪共谋
- 偶然因果关系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刑事自诉
- 行贿罪
- 罚金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同案犯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社会危害性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轻伤
- 必然因果关系
- 玩忽职守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强迫交易罪
- 自首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定罪
- 双规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空白罪状
- 简单罪过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集资诈骗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变造货币罪
- 爆炸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刑罚体系
- 走私文物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强迫卖淫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暴力取证罪
- 防卫过当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假想不犯罪
- 走私假币罪
- 性骚扰
- 既遂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伪证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单位犯罪
- 不能犯
- 经济犯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招摇撞骗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逃汇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故意伤害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避险过当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非法拘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犯罪原因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一般自首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叛逃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洗钱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诬告陷害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暴动越狱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间接故意
- 刑事犯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背叛国家罪
- 医疗事故罪
- 刑法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串通投标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剥夺公权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不确定故意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赌博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犯罪动机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传播性病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分裂国家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挪用资金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非法行医
- 失火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结果犯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虐待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拘留
- 妨害作证罪
- 身份犯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没收财产
- 强奸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轻微伤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战时自伤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虐待部属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间谍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商检失职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合同诈骗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私放俘虏罪
- 量刑
- 量刑情节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保释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敲诈勒索罪
- 片面共犯
- 徇私枉法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抢劫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被害人
- 赔偿经济损失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附属刑法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倒卖文物罪
- 保外就医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窝藏、包庇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行为犯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赃款
- 犯罪情节
- 伤情鉴定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取保候审
- 盗窃罪
- 虐待俘虏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伪造证据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从犯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聚众淫乱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危害行为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组织卖淫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主刑
- 公共秩序
- 重伤
- 决定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脱逃罪
- 特殊防卫
- 特别自首
- 对单位行贿罪
- 非法经营罪
- 犯意表示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决水罪
- 犯罪既遂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犯罪目的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保护原则
- 犯罪心理学
- 重婚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非法采矿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驱逐出境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具体罪名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拘传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洗钱
- 犯罪集团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过失决水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特殊防卫权
- 假释
- 嫖宿幼女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绑架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帮助犯
- 无期徒刑
- 投敌叛变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侮辱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共同犯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直接故意
- 强迫他人吸毒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受贿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侵占罪
- 破坏军婚罪
- 放纵走私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拐骗儿童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基准刑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聚众哄抢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危害结果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虚假广告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妨害公务罪
- 法定刑
- 走私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正当行为
- 数罪并罚
- 犯罪未遂
- 破坏性采矿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认识错误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意外事件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猥亵儿童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组织越狱罪
- 个人犯罪
- 犯罪故意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重婚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缓刑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刑讯逼供罪
- 刑事责任
- 逮捕
- 妨害清算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逃避商检罪
- 故意杀人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交通肇事罪
- 报复陷害罪
- 放火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贷款诈骗罪
- 刑事拘留
- 从一重罪处罚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并科原则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强奸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从重处罚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单位受贿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军人叛逃罪
- 诈骗罪
- 正当防卫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非法狩猎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简单罪状
- 伪造货币罪
- 职务侵占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连续犯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恶意透支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补充侦查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犯罪构成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过失爆炸罪
- 犯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类推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贪污罪
- 米兰达须知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非法行医罪
- 刑罚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犯罪对象
- 免予起诉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危险犯
- 高利转贷罪
- 骗购外汇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票据诈骗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遗弃罪
- 偶犯
- 犯罪客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