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概念】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越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伐数量超过10立方米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5、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具体地是指国家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部门对许可证的正常管理活动。
森林作为一种重要环境资源,它是构成人类生存环境的基本要素,既有经济效益,也有生态效益。林木是国家进行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自然资源,同时,森林在自然界的物质循环能量转化过程中起着主要的作用,它能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和贮存水分,可以调节气候,净化空气,蓄水保土,防止水土流失和旱涝灾害;防风固沙、减少土地沙漠化;降低噪音、美化环境,为各种野生动物提供休养生息的场所。可见,森林与国计民生、工农业生产等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鉴于森林的作用与地位,国家对森林的采伐实行限量采伐的保护性措施,以保护森林的再生能力。采伐林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审批限额予以采伐,同时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对之实行统一管理,而长期以来由于对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缺乏全面的认识,片面注意经济效益而出现滥伐森林的现象,并且日趋严重。更有甚者,有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倒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破坏国家对森林的限额采伐。本法规定本罪具有特殊意义,对于适用法律武器特别是刑罚手段打击超发、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必要,也有利于我国对森林资源采伐的统一管理。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行为人必须有违反森林法规定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我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森林年采伐限额的制定和审批、采伐森林和林木的范围与方式、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职权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行为必须具有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年采伐限额,是指国家根据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对森林和林木实行的每年限制采伐的控制指标。根据《森林法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局、国有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兑、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除了用材来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超过用材林的总蓄积量的三份之二的个别省和自治区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按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核定年森林采伐量。该细则第l8条还规定,凡采伐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民村民自留山的林木,都必须纳入国家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山的薪炭林除外。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经审查核实后而签发的允许采伐林木的证明,主要包括准许采伐的树种、数量(蓄积)、面积、方式、时间、地点以及完成更新造林的期限等内容,是单位、个人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凡采伐林木郁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竹林除外,遇有紧急抢险情况,必须就地采伐林木的,也可以免除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事后组织抢险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签发,对铁路、公路的防护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县属国营林场的机关、团体、学校,由所在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营林业局、国有林场、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采伐许可证;林业部直属的国营林业局,由林业部或者授权的单位核发。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部队还应提交师级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个人则必须提交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明知国家批准的林木年采伐限额已经届满,仍然继续发放采伐许可证。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超越自己的职权或者明知他人采伐许可证申请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仍然予以批准而发给采伐许可证。第三,滥用职权、滥发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林业主管部门是从中央到地力各级人民政府中的林业管理部门、如林业部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而当知道自己超发、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森林法规定或对超发、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属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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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盗伐林木罪
- 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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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重罪处罚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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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变造货币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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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生产经营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行为犯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危险犯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从犯
- 分裂国家罪
- 类推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寻衅滋事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正当行为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拘传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过失决水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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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空白罪状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刑事拘留
- 强迫他人吸毒
- 未遂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犯罪共谋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个人犯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刑讯逼供罪
- 刑法
- 认识错误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洗钱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滥用职权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交通肇事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逮捕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非法经营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犯罪对象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走私文物罪
- 被害人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敲诈勒索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非法行医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故意伤害罪
- 骗购外汇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从重处罚
- 刑罚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无期徒刑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暴动越狱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罚金
- 爆炸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行贿罪
- 身份犯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轻伤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犯罪原因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职务侵占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保外就医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犯罪行为
- 挪用公款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驱逐出境
- 补充侦查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过失爆炸罪
- 伪造货币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间谍罪
- 意外事件
- 高利转贷罪
- 串通投标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组织越狱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没收财产
- 伪造证据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附加刑
- 偶然因果关系
- 特殊累犯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诬告陷害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既遂
- 同案犯
- 诈骗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单位犯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猥亵儿童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绑架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聚众淫乱罪
- 滥伐林木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犯罪心理学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聚众斗殴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犯罪情节
- 妨害清算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逃汇罪
- 暴力取证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刑罚体系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贷款诈骗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附属刑法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强迫卖血罪
- 犯意表示
- 非法拘禁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私放俘虏罪
- 脱逃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
- 放火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量刑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特殊防卫权
- 破坏军婚罪
- 妨害作证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假想不犯罪
- 网络犯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具体罪名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聚众哄抢罪
- 犯罪未遂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投敌叛变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数罪并罚
- 决水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双规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组织卖淫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公共秩序
- 重婚
- 危害行为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非法狩猎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徇私枉法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窝藏、包庇罪
- 间接故意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共同犯罪
- 医疗事故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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