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概念】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走私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进行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使大量毒品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为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供应、运输、生产等活动,严禁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运输、生产等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都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法规。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前,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种类规定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共规定了99种精神药品。在我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兴驻规定了联合国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且根据我国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公约中未规定的药品种类。除以上所列六种常见的毒品外,同时还明确将“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为毒品。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办法中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1、走私毒品。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根据本法的规定,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性的因素,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数量、主体的情况(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参与国际贩毒组织)、方式(是否武装掩护)等。这些因素无疑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性,输入毒品行为,将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而输入毒品行为,则并不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换言之,输入毒品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输出毒品行为的直接后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外。前者行为的危害性显然重于后者。从国外的规定看,许多国家(如德国、日本)都是将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分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或者将输出毒品的行为纳入运输毒品罪中,而前者的法定刑则明显重于后者,其立法宗旨也主要在于保护本国及本国公民的利益。本法虽然没有分别规定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对输入与输出两种行为应当区别对待。
2、贩卖毒品。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 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3、运输毒品。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应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例如,行为人先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由于某种原因,又将毒品运回甲地的,属于运输毒品。
4、制造毒品。制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将罂粟制成为鸦片。二是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纯物,使之成为纯毒品或纯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纯物。三是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使用化学方法将吗啡制作成海洛因。四是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将盐酸吗啡加入蒸溜水,使之成为注射液。五是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上述五种行为都属于制造毒品。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毒品,由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运输、贩卖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进化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所谓“未经处理”的既包括未经刑罚处理,也包括未作行政处理。但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则毒品数量不再累计计算。已作过处理的,应视为已经结案。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量刑标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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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毒品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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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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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确定故意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伪造证据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受贿罪
- 防卫过当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补充侦查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假想不犯罪
- 寻衅滋事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罚金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敲诈勒索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附加刑
- 从重处罚
- 无期徒刑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犯意表示
- 诽谤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免予起诉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洗钱罪
- 变造货币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走私文物罪
- 诈骗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双规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洗钱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没收财产
- 聚众斗殴罪
- 不能犯
- 交通肇事罪
- 网络犯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性骚扰
- 公共秩序
- 劫持航空器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拐骗儿童罪
- 并科原则
- 组织越狱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特殊累犯
- 间谍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高利转贷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被害人
- 伪造货币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抢夺罪
- 嫖宿幼女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非法行医
- 聚众哄抢罪
- 背叛国家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行为犯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集资诈骗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犯罪心理学
- 爆炸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犯罪既遂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正当行为
- 免除刑事责任
- 刑罚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抗税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刑法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附属刑法
- 经济犯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单位犯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分裂国家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行贿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组织卖淫罪
- 走私
- 介绍贿赂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共同犯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非法采矿罪
- 假想犯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暴力取证罪
- 假释
- 强奸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自首
- 轻微伤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定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保护原则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轻伤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故意伤害罪
- 犯罪故意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犯罪对象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虐待罪
- 骗购外汇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拘传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失火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暴动越狱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脱逃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强迫卖血罪
- 个人犯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不定期刑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商检失职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挪用公款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单位受贿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帮助犯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强奸罪
- 侵占罪
- 私放俘虏罪
- 犯罪共谋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赃款
- 未遂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赌博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投敌叛变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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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淫秽表演罪
- 死刑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基准刑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走私假币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具体罪名
- 滥用职权罪
- 决定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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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经济损失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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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体系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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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复陷害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特殊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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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防卫
- 刑事自诉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贪污罪
- 剥夺公权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投降罪
- 特殊防卫权
- 犯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串通投标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犯罪集团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妨害清算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挪用资金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刑罚体系
- 同案犯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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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数罪并罚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放火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简单罪过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非法经营罪
- 犯罪行为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犯罪原因
- 类推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破坏军婚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空白罪状
- 简单罪状
- 偶犯
- 量刑情节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量刑
- 连续犯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决水罪
- 滥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