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概念】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联合国《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贩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使用、输出、输入等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制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参照联合国公约所制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包括卫生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方法》(<84>年卫药第8号),《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国发<1987>103号),《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药联二字<82>第97号)、《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供字<80>第612号、卫药字<80>第42号),国务院《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如果擅自提供给用于医疗、科研、教学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病人,尽管违反了法律规定,亦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经吸食、注射了行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瘾,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了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或工作之便利,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合,如医生利用自己熟悉药品库房的机会,深夜从库房盗取药品后或者将自己非法持有如祖传的、受赠的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毒品提供给吸毒的人,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论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既可以发生在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在从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结束之后提供。行为人提供给吸毒者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必须是无偿的。有偿的提供,包括货币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换取其他劳务、抵偿债务的,不属于本罪的非法提供行为,其性质实为一种贩卖毒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 招摇撞骗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投降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非法行医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特别自首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犯罪情节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假想犯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刑讯逼供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放纵走私罪
- 不定期刑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嫖宿幼女罪
- 危害结果
- 轻伤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数罪并罚
- 量刑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单位受贿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非法拘禁罪
- 既遂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妨害公务罪
- 免予起诉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行为犯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死刑
- 刑罚体系
- 必然因果关系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变造货币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过失爆炸罪
- 背叛国家罪
- 基准刑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拘留
- 空白罪状
- 拘传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轻微伤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走私文物罪
- 破坏军婚罪
- 帮助犯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犯罪客体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票据诈骗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主刑
- 犯罪主观方面
- 挪用资金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假释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身份犯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强奸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走私假币罪
- 犯罪故意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绑架罪
- 商检失职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不确定故意
- 犯罪行为
- 滥用职权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脱逃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未遂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过失决水罪
- 犯罪未遂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性骚扰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一般自首
- 聚众哄抢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不起诉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虐待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缓刑
- 犯罪动机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同案犯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报复陷害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投敌叛变罪
- 爆炸罪
- 贪污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社会危害性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失火罪
- 间接正犯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贷款诈骗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强迫卖血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被害人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无期徒刑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犯罪目的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故意伤害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逮捕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侵占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交通肇事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犯罪共谋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认识错误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非法狩猎罪
- 从重处罚
- 破坏性采矿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单位犯罪
- 犯罪原因
- 正当行为
- 刑罚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补充侦查
- 非法经营罪
- .刑罚体系
- 组织越狱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伪造货币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滥伐林木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倒卖文物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刑法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定罪
- 行贿罪
- 自首
- 玩忽职守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盗窃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并科原则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犯罪对象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故意杀人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组织卖淫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窝藏、包庇罪
- 赦免
- 刑事司法协助
- 间谍罪
- 非法采矿罪
- 简单罪过
- 重伤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聚众斗殴罪
- 刑事责任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骗购外汇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盗伐林木罪
- 叛逃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偶犯
- 决水罪
- 强迫卖淫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青少年犯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劫持航空器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放火罪
- 间接故意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受贿罪
- 分裂国家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附属刑法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介绍贿赂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罚金
- 重婚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重婚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恶意透支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伪造证据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私放俘虏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法定刑
- 暴力取证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非法行医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个人犯罪
- 附加刑
- 猥亵儿童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军人叛逃罪
- 赌博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虚假广告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赃款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网络犯罪
- 抗税罪
- 敲诈勒索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经济犯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诬告陷害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抢劫罪
- 诽谤罪
- 剥夺公权
- 遗弃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刑事自诉
- 危险犯
- 简单罪状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走私制毒物品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取保候审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没收财产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危害行为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保外就医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米兰达须知
- 洗钱罪
- 假想不犯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走私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公共秩序
- 诈骗罪
- 虐待俘虏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挪用公款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暴动越狱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保护原则
- 片面共犯
- 结果犯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不能犯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犯罪心理学
- 犯罪构成
- 量刑情节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犯罪既遂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传播性病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伤情鉴定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高利转贷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正当防卫
- 聚众淫乱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集资诈骗罪
- 连续犯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牵连犯
- 双规
- 职务侵占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保释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妨害作证罪
- 徇私枉法罪
- 犯意表示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非法搜查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共同犯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抢夺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特殊防卫
- 特殊累犯
- 侮辱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受贿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伪证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刑事犯罪
- 战时自伤罪
- 从犯
- 拐骗儿童罪
- 决定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虐待部属罪
- 强奸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犯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逃汇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逃避商检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刑事拘留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特殊防卫权
- 意外事件
- 直接故意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强迫交易罪
- 寻衅滋事罪
- 犯罪集团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洗钱
- 医疗事故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具体罪名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妨害清算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驱逐出境
- 合同诈骗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类推
- 避险过当
- 串通投标罪
- 防卫过当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