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概念
本罪是指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377条的规定,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本罪为结果犯,行为人在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予以立案侦查。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导致我军贻误战机、扰乱作战部署、指挥失误、战斗失利、谴成部队伤亡等情形。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武装部队军事人员以外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作战利益。武装部队的作战利益,是我军实现其职能的保障,是国家利益的重要方面,关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人民的安危。战役、战斗的胜败,取决于指挥员全面掌握敌我双方真实情况基础上的决断。及时准确地掌握敌方兵力部署、武器装备等情况和有关动态,对于我方全面了解和正确估计敌我力量对比,调整作战部署,制定作战方案,以求克敌制胜,具有重要意义。若虚报敌情,武装部队就难以制订出符合客观实际的战略部署和行动方案,就会给部队招致危险,其后果不堪设想。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其犯罪动机有多种,如为邀功请赏而编造情报;因贪生怕死而夸大敌人的实力,为泄私愤等。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和其他参加的武装力量。敌情是指敌人的军事情况,包括敌军的作战计划、军事布防、部队组成、军种、番号、武器装备、军事设置、作战意图、军事行动等一切与作战有关的情况。
一、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战时乃是构成本罪在时间上的必备要件。不在战时而在平时,即使有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受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二、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所谓提供,是指采取各种方法将虚假的敌情告知武装部队,以让其知道。既包括书面的,又包括口头的;既可以当面提供,又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报或由第三人代为转告而不当面提供。既可以是主动提供,也可以是武装部队向其询问时而予以提供。不论方式如何,只要提供的属虚假敌情,即可构成本罪。所谓敌情,是指与我为敌的一方的一切有关信息情报,主要是军事情报,但不限于军事情报。凡属于与敌人军事行动相关,能影响我军对敌方军事行动的正确判断,可能产生错误认识或采取错误行动的各种情况,如敌军的车辆调度、物资采供、新闻管制、装备情况、所处地理位置等有关军事、政治、经济、地理、科学技术方面的情况,都属于敌情的范畴。所谓虚假敌情,是指不符合真实情况的敌方情况。有的是无中生有,编造或谎报根本不存在的敌情而加以提供;有的是故意改变敌情内容,或严重歪曲或夸大、隐瞒敌方的情况。前者如将敌军没有退却而谎称退却,没有设置雷区、雷阵而谎称其有等;后者则如将雷区位置变更地点,看见敌军通过,知道其向东而谎称向西;故意夸大敌军人数、武器装备等。
三、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提供虚假敌情而扰乱了部队的作战部署,干扰了部队的军事行动,破坏了指挥人员的作战计划和安排等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一、本罪以“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是平时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或者是过失提供虚假敌情,或者是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不构成犯罪,但可酌情给予行政处罚。
上一页12下一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妨害作证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虐待部属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保释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直接故意
- 破坏性采矿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犯罪原因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间接故意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刑法
- 结果犯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非法搜查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叛逃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行为犯
- 虐待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假想不犯罪
- 玩忽职守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特殊累犯
- 贷款诈骗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职务侵占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无期徒刑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简单罪过
- 窝藏、包庇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伪造货币罪
- 犯罪共谋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滥伐林木罪
- 洗钱
- 走私制毒物品
- 公共秩序
- 赔偿经济损失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特殊防卫权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遗弃罪
- 徇私枉法罪
- 轻伤
- 认识错误
- 非法拘禁罪
- 牵连犯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嫖宿幼女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滥用职权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妨害公务罪
- 非法行医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危害行为
- 保护原则
- 票据诈骗罪
- 并科原则
- 犯罪客体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过失爆炸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帮助犯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走私假币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犯罪心理学
- 轻微伤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犯罪构成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特殊防卫
- 伪证罪
- 犯意表示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过失决水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决水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破坏军婚罪
- 危险犯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决定
- 串通投标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寻衅滋事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刑罚体系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单位犯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敲诈勒索罪
- 变造货币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侮辱罪
- 避险过当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正当防卫
- 强奸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组织越狱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刑事责任
- 偶然因果关系
- 诽谤罪
- 刑事拘留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附加刑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拘传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行贿罪
- 量刑情节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没收财产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私放俘虏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强迫交易罪
- 法定刑
- 免予起诉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骗购外汇罪
- 青少年犯罪
- 同案犯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被害人
- 社会危害性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既遂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猥亵儿童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犯罪既遂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特别自首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走私文物罪
- 放火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驱逐出境
- 贪污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诬告陷害罪
- 放纵走私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犯罪行为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具体罪名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受贿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非法经营罪
- 挪用资金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传播性病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假释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虚假广告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介绍贿赂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从重处罚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自首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医疗事故罪
- 集资诈骗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定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重婚罪
- 犯罪动机
- 刑罚体系
- 不确定故意
- 量刑
- 正当行为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军人叛逃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犯罪情节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死刑
- 米兰达须知
- 刑罚
- 分裂国家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强迫卖血罪
- 重伤
- 抢夺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间接正犯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侵占罪
- 爆炸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犯罪集团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危害结果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犯罪目的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基准刑
- 商检失职罪
- 防卫过当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故意伤害罪
- 抢劫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伤情鉴定
- 刑事司法协助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犯罪未遂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洗钱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一般自首
- 主刑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受贿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投敌叛变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连续犯
- 恶意透支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挪用公款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意外事件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逃避商检罪
- 赦免
- 类推
- 免予刑事处罚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战时自伤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组织卖淫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非法采矿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经济犯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故意杀人罪
- 倒卖文物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聚众哄抢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犯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单位受贿罪
- 取保候审
- 从犯
- 绑架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未遂
- 不起诉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暴动越狱罪
- 数罪并罚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简单罪状
- 暴力取证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赃款
- 缓刑
- 必然因果关系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身份犯
- 罚金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合同诈骗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刑事自诉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盗伐林木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假想犯罪
- 交通肇事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不定期刑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拐骗儿童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妨害清算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双规
- 附属刑法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个人犯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盗窃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报复陷害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不能犯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脱逃罪
- 片面共犯
- 性骚扰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空白罪状
- 背叛国家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非法行医罪
- 赌博罪
- 非法狩猎罪
- 重婚
- 强奸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伪造证据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强迫卖淫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网络犯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诈骗罪
- 投降罪
- 招摇撞骗罪
- 高利转贷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聚众淫乱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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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留
- 剥夺公权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失火罪
- 抗税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犯罪故意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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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
- 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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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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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外就医
- 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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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领导传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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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谍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