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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概念

本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非法集会的,构成非法集会罪;非法游行的,构成非法游行罪;非法示威的,构成非法示威罪。

立案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立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从解散命令。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所谓负责人,是指《集会游行示威法》中所规定的提交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载明的负责人。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负责人以外的策划、组织、指挥集会、游行、示威的人;不服从负责人或者现场组织者的指挥,自行其是,因而直接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人,不是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管理制度。宪法规定集会、游行、示威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对这些权利的行使。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92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从而使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有法可依。在法制轨道上运作,既保证了公民民主自由权利的实现,又保证了对滥用公民自由权权利的限制,维护了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会,是指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是自由表达意愿,而不同之处,则是表达意愿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些差异,由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行使,多发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公共场所,参加或观看的人数众多,情绪感染性强,对社会影响较大,所以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权利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9条规定: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刑法第158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法于本条将之明确化。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只能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会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知道自己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是违法的,就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非法举行。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条的规定,非法举行是指下述三种表现方式:(1)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而举行。这里的法律即指《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规定对集会、游行、示威实行申请许可原则。这项原则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明理由,不经申请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即为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下列活动不需申请:第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第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需要申请的游行、集会、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会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5日。(2)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许可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公安机关许可后方可举行。虽申请而未获得公安机关的许可举行的,也是非法。这里的“未获许可”的原因可能在于多方,有的是基于申请事项为法所禁止从而不被许可。《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2条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的;(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3)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这里的主管机关,是指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具体而言,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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