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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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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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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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叛逃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数罪并罚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免除刑事责任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逮捕
- 脱逃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性骚扰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非法采矿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个人犯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自首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简单罪过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挪用公款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帮助犯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既遂
- 暴力取证罪
- 徇私枉法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变造货币罪
- 非法狩猎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附属刑法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主刑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危害行为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认识错误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强迫卖淫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犯罪共谋
- 赃款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伪造货币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暴动越狱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挪用资金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盗窃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双规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逃避商检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窝藏、包庇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共同犯罪
- 逃汇罪
- 犯罪目的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伤情鉴定
- 强奸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非法搜查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决水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行贿罪
- 驱逐出境
- 重婚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贷款诈骗罪
- 犯罪情节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传播性病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倒卖文物罪
- 特殊防卫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虚假广告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寻衅滋事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爆炸罪
- 绑架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量刑情节
- 保释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青少年犯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取保候审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合同诈骗罪
- 犯罪心理学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假想犯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身份犯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介绍贿赂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社会危害性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过失爆炸罪
- 虐待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拘留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危害结果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保外就医
- .刑罚体系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走私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刑讯逼供罪
- 片面共犯
- 犯罪对象
- 串通投标罪
- 强迫卖血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单位受贿罪
- 投敌叛变罪
- 强迫交易罪
- 偶犯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诬告陷害罪
- 拘传
- 没收财产
- 基准刑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不能犯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公共秩序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间谍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特殊防卫权
- 避险过当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并科原则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刑事自诉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犯罪客体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过失决水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猥亵儿童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商检失职罪
- 无期徒刑
- 刑罚体系
- 受贿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玩忽职守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意外事件
- 破坏军婚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诈骗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犯罪故意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防卫过当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犯罪构成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交通肇事罪
- 量刑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报复陷害罪
- 侵占罪
- 侮辱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一般自首
- 恶意透支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正当行为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犯罪动机
- 盗伐林木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集资诈骗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滥伐林木罪
- 免予起诉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不定期刑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重伤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重婚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刑事司法协助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被害人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招摇撞骗罪
- 战时自伤罪
- 轻伤
- 赌博罪
- 网络犯罪
- 失火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诽谤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遗弃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聚众淫乱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剥夺公权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走私假币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虐待俘虏罪
- 走私文物罪
- 刑事责任
- 犯罪
- 未遂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类推
- 简单罪状
- 放火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组织越狱罪
- 嫖宿幼女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骗购外汇罪
- 投降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拐骗儿童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缓刑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伪造证据罪
- 票据诈骗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医疗事故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犯罪行为
- 分裂国家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罚金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犯意表示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故意杀人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职务侵占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犯罪原因
- 妨害公务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赦免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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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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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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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哄抢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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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放俘虏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直接故意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刑罚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非法拘禁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不确定故意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保护原则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强迫他人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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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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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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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组织卖淫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刑事犯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从重处罚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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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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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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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夺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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