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概念】
本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35条之l的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才予以立案。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我国许多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协调举办,在此情形下,必须分清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分举办还是以地方政府或政府名义举办,如果是前者,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中作为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后者,具体承办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才是本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即公园、娛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中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办大型的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了重大的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1)行为。本罪的行为形式是不作为,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保障公共场所安全的惯例,行为人负有义务采取行动排除在公众活动场所发生酌法益侵害或法益的侵害危险性,且有能力履行该义务,而拒不履行。
①作为义务。作为义务主要体现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出具体规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关于加强公园、风景区游览安全管理的通知》公安部、建设部1993年6月30日发布,、《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02年9月25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根据《关于加强公园、风景区游览安全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在公园、风景区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报请当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成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全面实行安全责任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根据场地的容量,严格控制参加活动的人数,严禁超员售票;对场地内的通道、阶梯、桥梁、出人口等容易发生意外的部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组织疏导群众;要组织机动力量,防止和及时妥善处置踩死踩伤人、坍塌、火灾等事故。对于不符合安全条件,可能危害群众安全的活动,要一律严办。《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则做出了类似的规定:要加强对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公园和活动主办单位要对安全负责。要合理控制公园、风景区在节假日的游人总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作了具体要求,该法第13条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出了规定:举办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賽,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上述法规是作为义务的来源,对其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安全责任人等主要负有以下义务:向公安、消防、交通等主管部门申请,并接受安全检查;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方案;保证公共场所的设施符合安全标准;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合理控制群众性活动的参加人数等。
②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应当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这不仅是不作为犯罪的一般要求,也体现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精神。
但是义务者是否有履行作为义务能力,在判断上存在着不同的标准:
首先,平均人标准,即理性的一般人在行为人的处境中能否履行作为义务,以其能否履行来判定行为人履行该义务可能性的有无;平均人标准提供了一个客观、明确的判断基准,但是它带有推定的性质,以至于在行为人能力低于理性的一般人时,仍然判定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无异于强人所难,难免失之不公正。
其次,行为人标准,即在行为人所处的具体情景下,考察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该标准能够全面考虑到行为人的各别因素,有效地避免平均人标准所可能带来的强人所难的困境,但是行为人标准,缺乏一个客观、明确的判断基准,赋予了判断者太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易于陷人对行为人同情的理解当中,以至于在行为人未能履行作为义务的任何情形下,都能发现使其难以为之的因素。
最后,折衷标准,即以平均人标准为主,同时兼顾行为人的特殊状况。在此标准下,如果理性的一般人在行为人所处的情境中能够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原则上就判定行为人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但是如果行为人的理性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时,则排除上述判定,认为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折衷标准是在平均人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吸收行为人标准的合理要素得以形成,它既承继了平均人标准的长处,也避免了其明显的缺陷,因而逐步成为理论界的通说。
因而,在判断本罪中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是否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时,我们也应该坚持折衷标准,但是考虑到本罪的不作为是发生在业务领域,而非日常生活领域,应当注意的是在考察理性的一般人在行为人情景中的履行义务能力时,这里的一般人不是日常生活领域中的一般人,而是在相同领域里从事安全防卫工作的一般人,即具有平均能力的行为人的同行。如果具有平均能力的行为人的同行具有该能力,就能肯定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除非其能力明显低于该同行。
③未履行作为义务。未有效履行作为义务分为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负有义务的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主要表现为:A.未向主管机关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B.不顾场地容量的限制,超员售票,以致参加活动的人数失去控制,超过核准人数的,如某大型群众性活动核准为三万人,而实际参加的有四万人。C.公共场所的基础设施、游乐设备以及交通工具存在安全隐患,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如场地建筑不坚固,有发生倒塌坠毁的可能性;各种电线、线路老化,容易引发火灾。D.消防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如灭火器超过使用期限;没有按照规定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和紧急通道被占用,一旦发生事故,消防车不能开进,人员无法逃离現场。E未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未落实安全承包责任制,傲到安全保卫工作有专人负责,分工不明确,责任无法落实等。根据公安部《群l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另一种情形是,尽管行为人也实施了预防与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但是该行为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影响,不能满足法律对作为义务履行的要求,以至于必须被视为未履行的情况。
(2)结果。必须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是指致使他人重伤、死亡,一般指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的情况;其他严重后果,是指使公私财产,社会的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上述严重后果是构成I本罪要9非罪的界限,不存在该结果,不能成立犯罪。
(3)因果关系。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所引起的,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是由于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与义务人的不I作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当让义务人承担刑事责任。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1.本罪与一般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即致人死亡的,或|者致多人重伤的;或者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虽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l理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采取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对该活动的参加者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是后果并不严重,属于一般的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不构成本罪,属于行政违法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处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2.本罪与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之间的界限。
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是指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因素,引发的公众活动场所的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本罪与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应当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客观上没有履行法定的注意义务,未消除公众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或者致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但是行为人对此无法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无法控制,主观上缺乏过失心理。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1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对公众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领域。2,侵犯的具体法益不同。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法益是生产、作业安全。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既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生产、作业单位的普通从业人员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4,客观方面的行为形式不同。本罪主要表现为负有排除公众活动场所安全隐患的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义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参加者的人身、财产法益存在着危险性,因而其行为形式是不作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为违章生产、作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一般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
2.本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一般公民、单位负责人或者单位中负有防火责任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上述是二罪之间的区别,但是我们更应当注意规定两罪之间的联系,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内容包括了公众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消防机构提出改正措施仍然拒绝改正,导致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涵盖了消防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两者之间是整体法与部分法的关系,构成了法条竞合中的包容竞合,所以当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包容竞合的处理原则一—整体法优于部分法,适用本法条,以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论处。
3.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即公园、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中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量刑标准】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洗钱
- 票据诈骗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诽谤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暴力取证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玩忽职守罪
- 刑事拘留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赌博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数罪并罚
- 变造货币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非法采矿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不能犯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贷款诈骗罪
- 集资诈骗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法定刑
- 假想不犯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没收财产
- 逮捕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取保候审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走私假币罪
- 特殊防卫权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决定
- 爆炸罪
- 诬告陷害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战时自伤罪
- 行贿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自首
- 放纵走私罪
- 介绍贿赂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侮辱罪
- 危害行为
- 招摇撞骗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徇私枉法罪
- 虐待罪
- 寻衅滋事罪
- 赦免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过失决水罪
- 不确定故意
- 认识错误
- 犯罪原因
- 故意杀人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拘留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刑罚体系
- 拐骗儿童罪
- 罚金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同案犯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免予起诉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犯罪对象
- 连续犯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骗购外汇罪
- 医疗事故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妨害公务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直接故意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附属刑法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补充侦查
- 从犯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猥亵儿童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假想犯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组织卖淫罪
- 失火罪
- 刑罚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抢劫罪
- 诈骗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赃款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犯罪目的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窝藏、包庇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串通投标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强迫交易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虐待俘虏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非法拘禁罪
- 单位犯罪
- 脱逃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刑讯逼供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聚众斗殴罪
- 背叛国家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假释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牵连犯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简单罪过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主刑
- 商检失职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暴动越狱罪
- 强迫卖淫罪
- 特别自首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既遂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间接正犯
- 未遂
- 不定期刑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犯罪既遂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投敌叛变罪
- 驱逐出境
- 抗税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挪用资金罪
- 基准刑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私放俘虏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保护原则
- 保释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偶犯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逃汇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合同诈骗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具体罪名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洗钱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刑事自诉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抢夺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滥伐林木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非法狩猎罪
- 嫖宿幼女罪
- 无期徒刑
- 犯罪动机
- 犯罪集团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犯罪客体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身份犯
- 毒品犯罪类型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剥夺公权
- 强奸
- 经济犯罪
- 决水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正当行为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职务侵占罪
- 双规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正当防卫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间接故意
- 报复陷害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走私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强奸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网络犯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间谍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非法经营罪
- 空白罪状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刑法
- 伪造证据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死刑
- 定罪
- 行为犯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从重处罚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防卫过当
- 受贿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挪用公款罪
- 个人犯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简单罪状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社会危害性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危害结果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侵占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分裂国家罪
- 非法搜查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轻伤
- 敲诈勒索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犯罪情节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虚假广告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遗弃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犯罪故意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刑事犯罪
- 伪证罪
- 受贿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保外就医
- 结果犯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贪污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叛逃罪
- 伪造货币罪
- 性骚扰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特殊防卫
- 犯意表示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片面共犯
- 故意伤害罪
- 妨害清算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绑架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一般自首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高利转贷罪
- 并科原则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公共秩序
- 重婚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非法行医罪
- 破坏军婚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量刑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滥用职权罪
- 米兰达须知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犯罪心理学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拘传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虐待部属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犯罪行为
- 犯罪共谋
- 不起诉
- 刑事责任能力
- 刑罚体系
- 单位受贿罪
- 走私文物罪
- 犯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伤情鉴定
- 放火罪
- 被害人
- 重婚罪
- 意外事件
- 强迫卖血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组织越狱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附加刑
- 盗伐林木罪
- 共同犯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帮助犯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聚众淫乱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刑事责任
- 避险过当
- 量刑情节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危险犯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传播性病罪
- 犯罪未遂
- 妨害作证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逃避商检罪
- 类推
- 过失爆炸罪
- 聚众哄抢罪
- 投降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军人叛逃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特殊累犯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重伤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非法行医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交通肇事罪
- 恶意透支
- 犯罪构成
- 倒卖文物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青少年犯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缓刑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犯罪主观方面
- 盗窃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轻微伤
- 不确定法定刑
- 破坏性采矿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免除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