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概念
本罪是指以建立婚姻家庭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权和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际上是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买回,将人作为商品购买,就侵犯了害人的人格尊严权,同时在人贩子和收买人之间的卖与买的交易中,被害人被当物“而没有决定自己去向的权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
本罪犯罪对象为14周岁以上的妇女和14周岁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须是拐卖的妇女、儿童。如被收买的妇女是与人贩子合谋“放飞鸽”进行诈骗的妇女,则不构成此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买的妇女、儿章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另一方面也明知自己的收买行为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但行为人仍然决意收买。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有出卖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而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不仅如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产生出卖的意图并出卖妇女、儿童的,也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不是为了出卖,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本罪的成立。例如,收买妇女是为了使妇女成为自己妻子,为了给自己生育子女,为了供自己奸淫,为了让妇女给自己提供其他各种服务;收买儿童是为了传泰接代,为了对其进行奴役。如此等等,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收买的方式多种多样,有是直接从前来“出售”的犯罪分子手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的是由他人牵线后从犯罪分子手中收买。只有当行为人与第三者经过讨价还价,约定成交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后,才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试图购买因价格未达成一致而造成交易未果或因被害妇女、儿童的不满而放弃收买,一般应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但虽只有收买行为,而无收买结果,对于情节严重的,亦可以未遂论处。行为人如果收买妇女、儿童后,不对其进行控制,不阻碍其回家或主动、积极地为被害人寻找亲属的,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可以不追究,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追究,是否要追究则应根据收买后的态度、收买的动机等具体案情而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接着拐卖的行为进行的,但二者没有行为上的实质I联系,即收买者没有参与任何拐卖活动。如果收买人参与了拐卖妇女、儿童的活动,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是已经直接构成拐卖妇,Jl童罪。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 (1)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儿童;(2)行为人是否实施收买行为。两个条件都具备的,则构成本罪。
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几种不予追究刑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2)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3)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认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主犯。一般而言,“收买”行为往往表现为家庭甚至家族行为,参与的人数多,如果均以犯罪论处,显然打击面过宽。所以,对于参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对于其中的主犯,应当追究刑事责;对于其他参与者,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罪与介绍婚姻、收养子女给付财物的界限。在实践中,有的人由于婚姻问题难以解决,托请他人到外地给自己介绍对象,有的想收养子女,托请他人介别人愿出养的儿童,事成之后出于感谢给介绍人一定财物,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是:(1)主观要件不同。该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被收买人是或可能是被拐卖而来,而介绍婚姻、收养子女给付财物的行人主观上不能明知被收买人是或可能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否则,行为性质不再是介绍婚姻、收养子女给付财物。行为人主观上对给付财物的性质认识也不同,如系收买妇女、儿童,收买人是认为自己在付被收买人的身价。如系介绍婚姻、收养儿童给付财物,行为人认为自己是在给付酬谢费。(2)接受财物的人不同。该罪接受财物的人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如接受财物的人行为性质定上是拐卖妇女、儿童,则给付财物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介绍婚姻、收养儿童给付财物行为接受财物的人一般不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分子。说“一般不是”是因特殊情况下接受财物者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但给付财物入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如给付财物者主观上不明知妇女、儿童是被拐卖而来,或者儿童是从其亲生父母处领养(其亲生父母是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3)妇女、儿童的来源不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妇女、儿童来源是被拐卖、收买而来的。而介绍婚姻、收养儿童给付财物行为,妇女的来源是妇女本人自愿外嫁,儿童来源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送养。财物的数额不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财物是被收买人的身价,其数额随妇女、儿童本身素质、供求关系变化和双方讨价还价而定,介绍婚姻、收养儿童所给付财物对介绍人的酬谢,数额一般比前者少,而且给付财物的对象既有介绍人,也有妇女、儿童的亲属。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241条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对行为人以强奸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2)对收买的被拐卖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分别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拘禁罪、伤害罪、侮辱罪的规定认定行为性质,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另外,对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应予以数罪并罚:(1)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2)与被收买的不与被收买的不满l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的。
此罪与彼罪
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以“收买”形式构成的拐卖妇女、儿童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形式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上有有着明显区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是意图与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关系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没有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出卖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意;并且在客观上“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但是,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处理以下两种情形:(1)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有的买主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但在收买后,由于种种原因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与他人。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法规定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2)行为人事先与“人贩子”有约定的。这种情况很复杂,应区别对待。行为人指使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再予收买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虽与“人贩子”有约定,甚至已先期交钱,但并没有参与其他行为的,仍应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同案犯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虚假广告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间接故意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刑事犯罪
- 过失决水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法定刑
- 决定
- 医疗事故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绑架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简单罪状
- 贷款诈骗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犯意表示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犯罪未遂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防卫过当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背叛国家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数罪并罚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聚众淫乱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窝藏、包庇罪
- 危险犯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投降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特别自首
- 组织越狱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强奸
- 非法狩猎罪
- 空白罪状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犯罪对象
- 破坏性采矿罪
- 挪用资金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基准刑
- 犯罪主观方面
- 保释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一般自首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拘留
- 走私核材料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强奸罪
- 性骚扰
- 犯罪客观要件
- 类推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非法拘禁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受贿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非法行医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剥夺公权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强迫交易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贪污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量刑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滥用职权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侮辱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驱逐出境
- 走私假币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盗窃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洗钱罪
- 拘传
- 强迫卖淫罪
- 片面共犯
- 死刑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介绍贿赂罪
- 走私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保护原则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具体罪名
- 免予起诉
- 社会危害性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罚金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既遂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脱逃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刑事拘留
- 故意伤害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逃避商检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放纵走私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犯罪行为
- 洗钱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犯罪共谋
- 青少年犯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重伤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刑罚体系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犯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骗购外汇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妨害清算罪
- 挪用公款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职务侵占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抗税罪
- 玩忽职守罪
- 猥亵儿童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诽谤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单位犯罪
- 刑讯逼供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赌博罪
- 抢夺罪
- 寻衅滋事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简单罪过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强迫卖血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集资诈骗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行为犯
- 失火罪
- 帮助犯
- 不起诉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牵连犯
- 无期徒刑
- 故意杀人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合同诈骗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聚众斗殴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直接故意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妨害公务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假想不犯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结果犯
- 伪证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危害行为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逃汇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刑罚
- 犯罪动机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诈骗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非法行医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叛逃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非法持有毒品
- 附加刑
- 免除刑事责任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交通肇事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聚众哄抢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战时自伤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抢劫罪
- 重婚罪
- 网络犯罪
- 虐待俘虏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不能犯
- 报复陷害罪
- 变造货币罪
- 米兰达须知
- 犯罪故意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间谍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嫖宿幼女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高利转贷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剥夺政治权利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犯罪客体
- 犯罪集团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暴动越狱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侵占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个人犯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妨害作证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保外就医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特殊防卫权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正当防卫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犯罪既遂
- 组织卖淫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认识错误
- 刑法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从重处罚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量刑情节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特殊防卫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串通投标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自首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连续犯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非法经营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刑事责任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特殊累犯
- 缓刑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滥伐林木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倒卖文物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虐待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破坏军婚罪
- 过失爆炸罪
- 非法搜查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拐骗儿童罪
- 偶犯
- 轻微伤
- 伤情鉴定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身份犯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主刑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犯罪情节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放火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敲诈勒索罪
- 假想犯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假释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不定期刑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犯罪构成
- 单位受贿罪
- 非法采矿罪
- 不确定故意
- 社区矫正工作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恶意透支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分裂国家罪
- 意外事件
- 遗弃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间接正犯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附属刑法
- 受贿罪
- 定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刑事自诉
- 伪造货币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避险过当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轻伤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商检失职罪
- 军人叛逃罪
- 伪造证据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未遂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走私文物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危害结果
- 经济犯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行贿罪
- 私放俘虏罪
- 投敌叛变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没收财产
- 诬告陷害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取保候审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并科原则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逮捕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徇私枉法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公共秩序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双规
- 从犯
- 犯罪心理学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补充侦查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传播性病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赦免
- 暴力取证罪
- 重婚
- 犯罪原因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赃款
- 犯罪目的
- 正当行为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票据诈骗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决水罪
- 被害人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招摇撞骗罪
- 爆炸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虐待部属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刑罚体系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共同犯罪
- 盗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