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概念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狠亵、侮辱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礼会价值而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制猥亵妇女,即使妇女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侮辱妇女,损害了妇女的名誉权。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1)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意志,即缺乏妇女的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词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2)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翻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病对妇女进猥亵等等。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刑法第237条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淫等行为。所谓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年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本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侮辱妇女的行为与猥亵妇女的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妇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侮辱妇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猥亵妇I女,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无此限制。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本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界限。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二、利用妇女无法抗拒的状态进行猥亵行为的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三、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正确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女罪。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的;(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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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特殊累犯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简单罪过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身份犯
- 附属刑法
- 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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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婚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强迫卖血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战时自伤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从犯
- 赔偿经济损失
- 轻微伤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放纵走私罪
- 玩忽职守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网络犯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犯罪构成
- 无期徒刑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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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走私假币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附加刑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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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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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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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作证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间接正犯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虐待罪
- 犯罪共谋
- 过失爆炸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犯罪目的
- 数罪并罚
- 防卫过当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犯罪原因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法定刑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犯罪动机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盗窃罪
- 绑架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刑事自诉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诬告陷害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个人犯罪
- 传播性病罪
- 刑讯逼供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缓刑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挪用资金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背叛国家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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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伤
- 单位犯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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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煽动分裂国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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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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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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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科原则
- 公共秩序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决定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倒卖文物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伪证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敲诈勒索罪
- 基准刑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放火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定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变造货币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集资诈骗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串通投标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投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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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犯
- 非法狩猎罪
- 伤情鉴定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量刑情节
- 免予刑事处罚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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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虐待俘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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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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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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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定期刑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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