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概念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共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犯罪对象是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固体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根据国家是否禁止、限制的不同,又可以分为3种情况:(1)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要有: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或内容涉及国家密秘的印刷品、手稿、图片、胶卷、音像制品、软件等物品;烈性毒药、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制品;有碍人畜健康,来自疫区或者其他能传播疾病的仪器、药品等;按规定允许携带数额除外的人民币;濒危和珍贵植物(含标本)及种子和繁殖材料;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一般性动物及其产品;等等。(2)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即国家对其进出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物品,如烟、酒、汽车、摩托车、电视机、电冰箱、计算器、个人电脑、外币及有价证券、通信保密机、无线电收发报机、贵重药材及其成药等。(3)国家不禁止、不限制进出口但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如服装、精矿、海蛰、淡水鱼、虾、土特产品等出口物品。陶瓷、塑料、化妆品、玻璃制品、造纸原料等进口物品。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本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牟利。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方式的具体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只有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核材料、伪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贵重金属、珍稀植物、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普通货物、物品主要是指:指应纳税的、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对于这类物品,国家并不禁止或限制进出口,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必须通过征收关税对其需求进行适当的调节。一般来说,只要对我国国计民生不发生重大影响,对我国国内经济发展不发生重大影响的货物、物品,如我国的服装、土特产品,国外的玻璃制品、化妆品等都可以自由进出口,但是必须依法缴纳关税。
二、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牟利。根据我国《海关法》第57条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入境时未缴纳关税,因此不能象其他国内商品一样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如果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税货物不能复运出境需转入国内市场的,必须事先经过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如行为人不经允许擅自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在境内出售的,即属于走私行为。(2)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捐赠进口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减免税货、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根据《海关法》第40条规定,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以减免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免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批准的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寄物品的管理规定》第9条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第4条分别对经济特区进口的减免税货物、物品和中外合资营企业进口的免税货物、物品作了具体规定。此外,属于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还包括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而必须引进的仪器、设备;学校、科研机构专为教学科而用的某些设备、器材等。
根据《海关法》及其他海关法规的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按特定用途使用。因为对这些货物、物品实行减税或者免税,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发展需要而给予某些地区或单位的优惠政策,这些货物、物品的流通、使用就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任意让其流人市场,否则就等于境内任何地区、单位都可以通过这一渠道减税或免税进口货物,这势必破坏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影响国家经济建没,因此我国法律将擅自出售特定减免税物、物品规定为走私行为予以惩治。
三、间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根据刑法第155条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一般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等以外的其他违禁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以及伪造、买卖海关单证及进出口许可证用于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这种间接走私行为又可称之为准走私行为或者牵连走私行为,因为这类行为的主体并没有直接从事走私活动,但其行为又与走私有很密切的联系,甚至有的行为与走私分子之间达成了一种默契。由于这些行为的存在,使走私的货物、物品得以迅速销售、扩散,使走私分子的目的得以实现,因而这类行为与走私行为一样对国家外贸管制造成破坏,情节严重的也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上述行为中,“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是指明知对方是走私分子,并且直接向其收购走私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是指不符合我国的进出口许可证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出口商品一般必须从国家指定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但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凭进口单证进出境,既无“许可证”又无“单证”的,即属没有合法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走私;“海关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时向海关进行申报的专用单证,如报税单等;“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外贸管理机关签发的允许货物、物品进口或出口的凭证。
上述走私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应以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达到较大为标准。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价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以视为数额较大。除此之外,武装掩护走私、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则可直接视为“情节严重”而认定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别罪与非罪,应注意:本罪属结果犯。依刑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相对以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走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1)用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3)未补缴应缴税额;(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其他走私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特定。随着实践的发展,单个走私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对象将进一步缩小。
量刑标准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 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5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以上15万以下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
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本罪且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徒刑
单位犯本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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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检徇私舞弊罪
- 伪造证据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不确定故意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犯罪情节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诬告陷害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放纵走私罪
- 避险过当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商检失职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背叛国家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正当行为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缓刑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量刑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报复陷害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诽谤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共同犯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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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交通肇事罪
- 保护原则
- 犯罪未遂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涉外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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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案犯
- 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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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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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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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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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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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危害行为
- 驱逐出境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个人犯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重婚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轻微伤
- 伪证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既遂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犯罪动机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侮辱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聚众哄抢罪
- 行为犯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抗税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伤情鉴定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妨害清算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集资诈骗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非法狩猎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牵连犯
- 犯罪集团
- 强迫交易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非法经营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逃汇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不能犯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拐骗儿童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意外事件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未遂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刑事自诉
- 直接故意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投敌叛变罪
- 特殊防卫权
- 军人叛逃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犯罪构成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基准刑
- 职务侵占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主刑
- 简单罪状
- 单位受贿罪
- 虐待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侵占罪
- 分裂国家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防卫过当
- 暴动越狱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数罪并罚
- 诈骗罪
- 取保候审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非法采矿罪
- 强奸罪
- 洗钱
- 强迫卖淫罪
- 空白罪状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敲诈勒索罪
- 传播性病罪
- 逮捕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定罪
- 米兰达须知
- 危害结果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拘传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虐待俘虏罪
- 犯罪目的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虚假广告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罚金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偶犯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具体罪名
- 贪污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战时自伤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劫持航空器罪
- 从重处罚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刑事责任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青少年犯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介绍贿赂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暴力取证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猥亵儿童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保外就医
- 网络犯罪
- 强迫卖血罪
- 走私假币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故意杀人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洗钱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刑罚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社会危害性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犯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性骚扰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虐待部属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投降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犯罪故意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受贿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过失决水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从犯
- 刑事责任能力
- 骗购外汇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认识错误
- 变造货币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叛逃罪
- 聚众斗殴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身份犯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被害人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连续犯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双规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公共秩序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玩忽职守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间谍罪
- 妨害作证罪
- 假想不犯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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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诱幼女卖淫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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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绑架罪
- 特别自首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爆炸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拘留
- 补充侦查
- 嫖宿幼女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保释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非法行医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危险犯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滥用职权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刑罚体系
- 对单位行贿罪
- .刑罚体系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合同诈骗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伪造货币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必然因果关系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寻衅滋事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走私文物罪
- 犯罪既遂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量刑情节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附加刑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抢夺罪
- 犯罪行为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刑法
- 医疗事故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特殊累犯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盗窃罪
- 赦免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脱逃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不起诉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法定刑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招摇撞骗罪
- 结果犯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