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
概念
本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侦查。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的。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1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刑法相对第236条第3款第三项的解释。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念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本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
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蔓作为犯罪处理(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本罪与违法拘捕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区别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2)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刑讯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刑讯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二、本罪的一罪与数罪。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及暴力取证罪的牵连和竞合。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牵连,通常表现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或者行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因而死亡、受伤等。对于在非法拘禁中对被害人加害的情况,应当注意,刑法第238条第2款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一方面对于这种情况只应按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要注意其适用的条件:必须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且“致人伤残、死亡”。这里的“伤残”不包括轻伤,而是指重不限于肢体残废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种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在内。至于上述后一种情况,即行为人目的即在于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只不过其方法采用了非法拘禁而已,自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即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形成牵犯形态或想象竞合犯形态的情况,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证人拘禁,在此过程中又进行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形,应按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行为人在拘禁他人行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言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I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不需要“暴力、威肋方法”外,暴力、威胁方法是其他妨害公务行为构成犯罪必备的行为方法条件。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一般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定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例如殴打、捆绑等。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以捆绑等非法拘禁的方法妨害公务的案件发生。这实际上是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对此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是,刑法对非法拘禁罪和妨害公务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设置基本相同,这就涉及到究竟应以哪个罪名对行为人定罪处罚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以妨公务罪定罪处罚,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行为的整体性质和本质特征。当然,如果在非法拘禁妨害公务中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为本条对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了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不过,如是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则对行为人应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不再以非法拘禁或妨害公务罪定性)。
3.本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想象竟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竞合问题,在表现上大致相同于妨害公务罪的情况。所不同的是,暴力干涉婚自由罪在我国刑法上规定为“告诉的才处理”,而非法拘禁罪却无此规定。当两罪名在特定情况下发生竟合关系时,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分析:(1)如果以非1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小宜追究被告入的刑事责任。由于刑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时,如果当事人未告诉,就不宜按通常的处理原则适用非法拘禁罪;如果当事人已告诉,则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非法拘禁罪论处。(2)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1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弓1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属于‘告诉的才处理“范围。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不过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2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前者为重,因此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条款。但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刑法第257条的立法精神,在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3)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告诉而分别处理:第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刑法第257条虽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如何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定看,只把“致使被害死亡”这一情节作为加重构成,根据其立法原意,致人重伤的,也包括在刑法第257条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构成中,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范畴。第二,如果当事人未告诉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本罪,致人重伤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致人死亡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
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 是故意伤害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2个回答0
- 非法拘禁罪 0个回答0
- 公安人员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3个回答5
- 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起诉会有什么变化吗? 1个回答10
- 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1个回答0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犯罪对象
- 意外事件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贷款诈骗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重婚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保释
- 量刑情节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传播性病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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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婚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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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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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劫持航空器罪
- 假想犯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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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犯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补充侦查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受贿罪
- 非法行医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具体罪名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投敌叛变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妨害作证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强迫交易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犯罪情节
- 伤情鉴定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叛逃罪
- 认识错误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投降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虐待罪
- 失火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行贿罪
- 虐待俘虏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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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剥夺政治权利
- 性骚扰
- 走私核材料罪
- 非法采矿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抗税罪
- 遗弃罪
- 玩忽职守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未遂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犯罪目的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暴动越狱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行为犯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徇私枉法罪
- 走私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片面共犯
- 青少年犯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挪用公款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介绍贿赂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社会危害性
- 脱逃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侮辱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暴力取证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洗钱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法定刑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故意杀人罪
- 嫖宿幼女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非法搜查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刑罚体系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组织卖淫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直接故意
- 犯罪心理学
- 轻微伤
- 窝藏、包庇罪
- 轻伤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放火罪
- 特殊防卫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正当防卫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空白罪状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强迫卖淫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赃款
- 诬告陷害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牵连犯
- 基准刑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米兰达须知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附属刑法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特殊防卫权
- 特别自首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死刑
- 单位犯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量刑
- 妨害清算罪
- 犯罪集团
- 刑事司法协助
- 聚众淫乱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一般自首
- 刑罚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附加刑
- 走私假币罪
- 强奸
- 主刑
- 爆炸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间谍罪
- 不能犯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避险过当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聚众哄抢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倒卖文物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特殊累犯
- 偶然因果关系
- 组织越狱罪
- 刑事自诉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放纵走私罪
- 伪证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强奸罪
- 自首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刑法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寻衅滋事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假想不犯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骗购外汇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虐待部属罪
- 洗钱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取保候审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逃避商检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分裂国家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合同诈骗罪
- 个人犯罪
- 犯罪原因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抢夺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走私文物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虚假广告罪
- 票据诈骗罪
- 盗窃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挪用资金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绑架罪
- 刑事责任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非法拘禁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无期徒刑
- 偶犯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不起诉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盗伐林木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必然因果关系
- 结果犯
- 强迫卖血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网络犯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串通投标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剥夺公权
- 犯罪未遂
- 伪造货币罪
- 不确定故意
- 间接故意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从犯
- 走私制毒物品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帮助犯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诈骗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犯罪动机
- 决水罪
- 职务侵占罪
- 刑事犯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没收财产
- 免予刑事处罚
- 刑事拘留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定罪
- 简单罪状
- 背叛国家罪
- 类推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连续犯
- 妨害公务罪
- 犯意表示
- 商检失职罪
- 免予起诉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报复陷害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军人叛逃罪
- 不定期刑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聚众斗殴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私放俘虏罪
- 驱逐出境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伪造证据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滥伐林木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高利转贷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数罪并罚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故意伤害罪
- 重伤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刑罚体系
- 逮捕
- 逃汇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既遂
- 拐骗儿童罪
- 假释
- 集资诈骗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犯罪客体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非法经营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共同犯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贪污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侵占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过失决水罪
- 敲诈勒索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犯罪行为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