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概念
本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对于以期刊杂志刊登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根据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36条规定,任何期刊凡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人内容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人、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起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刑法第299条的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二、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三、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四、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胯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众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合法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要划清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是: (1)行为的严重程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2)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1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三、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1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四、罪与数罪的界限。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包括对被害人的故意杀伤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甚至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不应对行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I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是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为人为排除阻碍而将第三人伤害或杀害的,则应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当行为人采用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狠亵、侮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淆。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介绍贿赂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刑事责任能力
- 非法采矿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玩忽职守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特别自首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赃款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犯罪构成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爆炸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诈骗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避险过当
- 挪用公款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未遂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决定
- 犯罪对象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行贿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犯罪原因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保释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刑罚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假想不犯罪
- 抢劫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过失决水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虐待部属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伤情鉴定
- 认识错误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投降罪
- 洗钱
- 从重处罚
- 赦免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抗税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基准刑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贪污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投敌叛变罪
- 身份犯
- 正当防卫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侵占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自首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交通肇事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高利转贷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恶意透支
- 组织越狱罪
- 背叛国家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串通投标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聚众哄抢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米兰达须知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放火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社会危害性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不起诉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绑架罪
- 盗窃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间接故意
- 同案犯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盗伐林木罪
- 正当行为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伪证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决水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双规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故意杀人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滥用职权罪
- 不能犯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简单罪过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传播性病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窝藏、包庇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倒卖文物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犯罪行为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重伤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既遂
- 刑事责任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特殊累犯
- 重婚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私放俘虏罪
- 拐骗儿童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公共秩序
- 放纵走私罪
- 逮捕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轻微伤
- 刑事自诉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脱逃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主刑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经济犯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虐待俘虏罪
- 洗钱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并科原则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伪造证据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假释
- 妨害作证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徇私枉法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强迫卖血罪
- 非法经营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不确定故意
- 赌博罪
- 骗购外汇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量刑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票据诈骗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犯罪共谋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数罪并罚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个人犯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过失爆炸罪
- 军人叛逃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直接故意
- 诽谤罪
- 失火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战时自伤罪
- 单位犯罪
- 性骚扰
- 强迫交易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一般自首
- 强迫卖淫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叛逃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没收财产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轻伤
- 犯罪情节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非法搜查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剥夺公权
- 网络犯罪
- 驱逐出境
- 刑讯逼供罪
- 危险犯
- 类推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青少年犯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附属刑法
- 空白罪状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聚众淫乱罪
- 犯罪既遂
- 走私假币罪
- 拘传
- 走私文物罪
- 猥亵儿童罪
- 商检失职罪
- 刑事犯罪
- 结果犯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妨害清算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敲诈勒索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挪用资金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意外事件
- 犯罪故意
- 免除刑事责任
- 取保候审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简单罪状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非法拘禁罪
- .刑罚体系
- 保外就医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职务侵占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特殊防卫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危害结果
- 刑事拘留
- 重婚
- 单位受贿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法定刑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免予起诉
- 危害行为
- 刑罚体系
- 附加刑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犯罪客体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侮辱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行为犯
- 虐待罪
- 缓刑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故意伤害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刑法
- 剥夺政治权利
- 嫖宿幼女罪
- 犯罪未遂
- 贷款诈骗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受贿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被害人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拘留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报复陷害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虚假广告罪
- 犯罪目的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定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片面共犯
- 帮助犯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非法行医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犯罪
- 间接正犯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连续犯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抢夺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妨害公务罪
- 非法行医罪
- 逃汇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防卫过当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量刑情节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走私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暴力取证罪
- 变造货币罪
- 集资诈骗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保护原则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牵连犯
- 犯罪客观要件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共同犯罪
- 合同诈骗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强奸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犯意表示
- 分裂国家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刑事司法协助
- 从犯
- 免予刑事处罚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医疗事故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组织卖淫罪
- 间谍罪
- 强奸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不定期刑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罚金
- 招摇撞骗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补充侦查
- 非法狩猎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伪造货币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特殊防卫权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遗弃罪
- 受贿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滥伐林木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聚众斗殴罪
- 具体罪名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偶犯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假想犯罪
- 死刑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无期徒刑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犯罪心理学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寻衅滋事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破坏军婚罪
- 犯罪动机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诬告陷害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逃避商检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暴动越狱罪
- 犯罪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