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罪
概念
本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原则上就应当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也有人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的特有权利,本罪正是为止其滥用这一权利而规定的。实际上,无搜查权的人擅自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非法搜查,亦构成本罪,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其滥用职权,实施本行为,依刑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又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2) 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3) 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4) 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6)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7) 通信、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8 )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扰、调查和公开,婚外性关系非关系社会利益,不得任意公开;(9)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理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非有l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1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非法搜查是合法搜查的对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 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2 )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 (4) 搜查的程序有包括以下四点:一是出示搜查证。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才可以无证进行搜查;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四 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各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2)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3)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搜查的对象,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和住宅。如果不是针对身体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船只、飞机等场所,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妨害公务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如果是在上述场所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搜查,仍可构成本罪。至于住宅,则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既包括公民长期居的生活场所,如私人建造的住宅、公寓等,又包括公民临时居住、生活的场所,如较长时间租住的旅店,还包括公民居住、办公两用的房间以及以船为家的渔民船只等。搜查住宅,不仅指搜查住宅内,而且还包括和住宅紧紧相连、构成住宅整的庭院以及构成整个住宅组成部分的其他用房如储藏室等。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实施非法搜查行为。要注意区分本罪与搜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的界限。例如,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时没有请见证人到场,或者没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身体时不是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属于合法搜查中的错误行为。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以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为了查找丢失物)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为了抢劫)而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的,应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目的行为定罪,如定抢劫罪。
二、本罪与非法侵人住宅罪的界限。两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为情节恶劣而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以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三、本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女罪等的界限。后面这些犯罪在客观方面亦可能采取非法搜查的行为,此时非法搜查仅是实施其犯罪的手段行为,如盗窃犯罪分子在侵入他人住宅后非法翻箱倒柜、盗走他人珍贵物品,就包括了非法搜查的牵连行为,此时,如果构成他罪的,应择一重罪即后者定罪科刑。倘若不构成他,如非法搜查后仅是盗取少量财物,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可以以本罪论处,而把其他行为作为本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四、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界限。一般情况下,本罪与后者不会发生混淆。但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司法机的搜查证后又进行非法搜查的,其既触犯本罪与后罪,对之,可以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伪造司法机关的搜查证后又冒充司法人员进行搜查,且劫取他人财物的,则应以抢劫罪定罪科刑,而不是构成本罪,亦不是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
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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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非法经营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直接故意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犯罪既遂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高利转贷罪
- 免予起诉
- 意外事件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逃避商检罪
- 犯罪共谋
- 滥用职权罪
- 间接正犯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假想犯罪
- 不能犯
- 行贿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不确定故意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过失决水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犯罪行为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嫖宿幼女罪
- 抢夺罪
- 妨害清算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刑事犯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贪污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不起诉
- 聚众哄抢罪
- 洗钱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刑讯逼供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赌博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轻微伤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附加刑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票据诈骗罪
- 补充侦查
- 涉外刑事案件
- 犯罪动机
- 剥夺公权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强奸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非法拘禁罪
- 正当行为
- 非法行医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共同犯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连续犯
- 基准刑
- 免予刑事处罚
- 投敌叛变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聚众斗殴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个人犯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刑罚体系
- 刑法基本原则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特殊防卫权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伤情鉴定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介绍贿赂罪
- 单位受贿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挪用公款罪
- 战时自伤罪
- 犯罪心理学
- 犯罪对象
- 避险过当
- 从犯
- 诽谤罪
- 一般自首
- 洗钱
- 受贿罪
- 玩忽职守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从一重罪处罚
- 身份犯
- 片面共犯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罚金
- 被害人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非法行医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军人叛逃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强奸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缓刑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虚假广告罪
- 没收财产
- 简单罪过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社会危害性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拘留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盗伐林木罪
- 猥亵儿童罪
- 组织越狱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走私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恶意透支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私放俘虏罪
- 行为犯
- 非法持有毒品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合同诈骗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重婚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网络犯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脱逃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认识错误
- 重婚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伪造货币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法定刑
- 危险犯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侵占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强迫交易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犯意表示
- 危害行为
- 保护原则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诬告陷害罪
- 聚众淫乱罪
- 串通投标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重伤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放火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窝藏、包庇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量刑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非法采矿罪
- 妨害作证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暴力取证罪
- 虐待俘虏罪
- 刑事自诉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强迫卖淫罪
- 空白罪状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帮助犯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取保候审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危害结果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挪用资金罪
- 无期徒刑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特殊防卫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寻衅滋事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死刑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过失爆炸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赃款
- 破坏性采矿罪
- 刑法
- 双规
- 拐骗儿童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刑罚体系
- 虐待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间谍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经济犯罪
- 医疗事故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暴动越狱罪
- 自首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职务侵占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走私假币罪
- 单位犯罪
- 牵连犯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故意伤害罪
- 失火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犯罪情节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主刑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公共秩序
- 商检失职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青少年犯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赦免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犯罪构成
- 抗税罪
- 绑架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假释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附属刑法
- 贷款诈骗罪
- 逃汇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徇私枉法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刑事拘留
- 伪造证据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非法狩猎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从重处罚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轻伤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传播性病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同案犯
- 类推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犯罪故意
- 量刑情节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逮捕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结果犯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伪证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偶犯
- 并科原则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犯罪原因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保外就医
- 倒卖文物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背叛国家罪
- 驱逐出境
- 犯罪集团
- 骗购外汇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未遂
- 非法搜查罪
- 犯罪客体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故意杀人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性骚扰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抢劫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强迫卖血罪
- 叛逃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放纵走私罪
- 刑罚
- 米兰达须知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间接故意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犯罪目的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简单罪状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刑事责任
- 必然因果关系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侮辱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遗弃罪
- 具体罪名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既遂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不定期刑
- 破坏军婚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组织卖淫罪
- 定罪
- 诈骗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犯罪未遂
- 防卫过当
- 变造货币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保释
- 走私文物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拘传
- 受贿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集资诈骗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数罪并罚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决水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妨害公务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特殊累犯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虐待部属罪
- 正当防卫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爆炸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滥伐林木罪
- 报复陷害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投降罪
- 招摇撞骗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特别自首
- 犯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分裂国家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决定
- 敲诈勒索罪
- 假想不犯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