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
概念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本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通过、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关于抢夺犯罪的数额标准。对于抢夺罪来说,犯罪数额是区分罪与非罪,决定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也是适用三个不同量刑幅度的基本标准。对此,《解释》第1条分别作了规定,即分别以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以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治安状况差别较大,抢夺罪的数额标准自然不宜绝对划一。因此,为了保证刑法适用实质公平和形式公平的统一,为保证产生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解释》规定各高院可以在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关于抢夺罪的“其他情节”标准。餘数额之外的“其他情节”在抢夺罪的定罪量刑中也起着重要作用。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其他情节”虽然不是决定抢夺罪与非罪的标准,但直接影响抢夺行为构成犯罪后的刑罚轻重。《解释》根据各种情节对刑罚轻重的影响程度,分别在第2条、第3条、第4条对此进行了规定。《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达勤本解释第,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7条第1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解释》第3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三)被胁迫参加抢夺,玟寰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这些抢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行为体现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适用原则,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例如,对于被胁迫参加抢旧抢夺的,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本来就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抢夺,并且没有分赃或者获取赃物较少的,更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了。
需要注意的是,《解释》第2条关于定罪标准的规定使用了“达到”数额较.较大的标准,而第四条关于其他情节标准的规定使用了了“接近”:“数额巨大、数额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三、关于飞车抢夺行为的定性问题。飞车抢夺,是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三,主要是摩托车进行抢夺的通俗说法。飞车抢夺时,一般是两人共同作案,一人驾驶摩托车,另一人坐在后座对被害人实施抢夺。由于车速较快,行动突然,被害人一般来不及反抗,致使飞车抢夺行为很容易得逞,犯罪的发生几率较高,对社会治安和被害人造成的危害比较严重。对飞车抢夺行为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利用快速行使的机动车辆实施抢夺,采用的方法十分危险,除了侵犯被害人的财产外,‘还必然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对此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飞车抢夺的对象是被害人的财物而不是被害人的人身,行为人不是故意对被害人人身使用暴力,因此对飞车抢夺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只能以抢夺罪从重处罚。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从飞车抢夺的行为方式和侵犯客体看,行为人是故意地对被害人的财物使用暴力,而不是故意对被害人人身使用暴力,其故意侵犯的对象也只是被害人的财物,而免意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行为人利用行使的机动车辆只是便于其目的的得逞,不能由此否定抢夺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虽然实践中飞车抢夺经常造成被害人人身受到伤害的后果,但这仅仅是行为人过失造成的结果,不能由此否定行为人故意行为的侵犯对象只是被害入的财,财物。因此,从犯罪构成特征分析,对于飞车抢夺只能以抢夺罪定罪处罚。为达到罪刑相适应,《解释》第2条、第4条规定将利用行使的机动车辆抢夺作为抢夺罪从重处罚,前提是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的财物使用暴力。需要注意的是,在飞车抢夺以及其他I形式的抢夺实施过程中,行为人已经实施抢夺,被害人意识到被抢而保护财物,行为人为取得财物而强行拖拽、威胁被害人的,就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此时,暴力不仅作用于被害人的财物,而且作用于被害人人身,行为性质随之也就发生转化,由抢夺转化成了抢劫。对此,完全可以直接适用刑法第269条、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谓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与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故仅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机能的物品,不属于凶器。例如,行为人为了盗窃财物而携带的用于划破他人衣服口袋、手提包的微型刀片,就不宜称为凶器。凶器分舟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性质上的凶器,是指枪支、管制刀具等本身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凶器无疑属于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凶器。用法上的凶器,是指从使用的方法来看,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如家庭使用的菜刀,用于切菜时不是凶器,但用于或准备用于杀伤他人时则是凶器。如何将具有杀伤力的物品认定|为凶器,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物品的杀伤机能的高低。某种物品的杀伤机能越高,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越大。因此,行为人使用的各种仿制甜,如塑料制成的手枪、匕首等,虽然在外观上与真实的凶器一样,但由于其杀伤他人的物理性能较低,不能认定为凶器。(2),物品供杀伤他人使用的盖然性程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所携带的物品是否属于违法犯罪人通常用于违法犯罪的凶器,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则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性大;另一方面,行为人所携带的物品在本案中被用于杀伤他人的盖然性程度,这一点与“携带”的认定密切联系。(3),根据一般社会观念,该物品所具有的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感的程度。当不具有持有资格的人持有枪支时,一般人会产生很强的危险感。但是,并非具有杀伤机能的物品都是凶器,物品的外观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4)物品被携带的可能性大小,即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人外出或在马路上通行时,是否携带这种物品。换言之,根据一般人的观念,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携带凶器是否具有合理性。一般人在马路上行走时,不会携带菜刀、杀猪刀、铁棒、铁锤、斧头、锋利的石块等。携带这些物品抢夺的,理当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所谓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携带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持有只要求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而不要求行为人可以时时刻刻地现实上予以支配;携带则是一种现实上的支配,行为人随时可以使用自己所携带的物品。,手持凶器、怀中藏着凶器、将凶器置于衣服口袋、将凶器置于随身的手提包等容器中的行为无疑属于携带凶器。此外,使随从者实施这些行为的,也属于携带凶器。例如,甲使乙手持凶器与自己同行,即使由甲亲手抢夺丙的财物;也应认定甲的行为是携带凶器抢夺(以乙在现场为前提,但不以乙与甲具有共同故意为前提,。携带行为通常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事先准备好了凶器,出门后便一直携带,然后伺机抢夺;二是行为人在抢夺之前于现场或现场附近获得凶器(如捡起路边的铁棒等),然后乘机抢夺。携带凶器应具有随时可能使用或当场能够及时使用的特点,即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否则,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抢夺行为表现为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既然是“乘人不备”,通常也就没有显示或者暗示凶器的现象。基于同样的理由,携带凶器更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所携带的凶器。如果行为人使用所携带的凶器强取他人财物,则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行为人在携带凶器而又设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抢夺他人财物的,才应适用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所谓没有使用凶器,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针对被害人使用凶器实施暴力;二是没有使用凶器进行胁迫。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并直接针对财物使用凶器进而抢夺的则仍应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例如,行为人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乘他人不注意时,使用管制刀具将他人背着的背包带划断,取得他人背包及其中财物的,应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而不能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
携带凶器也是二种主客观统一的行为。由于性质上的凶器属于违禁品,故携带者通常具有使用的意识,不会产生认定上的困难。而用法上的凶器是可能用于杀伤l他人的物品,如果行为人已经使用所携带的菜刀、铁棒、石块等杀伤他人或者威胁他人,这些物品肯定属于凶器。
如上所述:在携带凶器抢夺的场合,行为人并没有使用所携带的物品。要认定行为人所携带的物品属于凶器,还得从主观方面加以认定,即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准备使用的意识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抢夺前为了使用而携带该物品;二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携带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在现场意识到自己所携带的凶器进而实施抢夺行为。反之,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宜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抢夺的数额是否较大。此外抢夺的情节对认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木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夺罪与抢劫罪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主体要件也基本相同,并且都带一个“抢”字。但两者也有较大的区别:(1)客体要件不完全相同。抢夺罪为单一客体只侵犯公私财产。抢劫罪为复杂客体,侵犯的韵不仅是公私财产,而且是人身权利。(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并且法律上没有数额的限制;而抢夺罪则是乘求人不备,公然从财物所有人手中抢走财物,并且法律要求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量刑标准
犯本罪,数额较大的(人民币500至2000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人民币5000至20000元以上)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263条以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网络犯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自首
- 附属刑法
- 间接正犯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从重处罚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走私
- 虐待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没收财产
- 双规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刑讯逼供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非法拘禁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刑事犯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行为犯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走私假币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妨害作证罪
- 一般自首
- 量刑情节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商检失职罪
- 背叛国家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抢夺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组织越狱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基准刑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危害行为
- 犯罪对象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挪用公款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爆炸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虐待部属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洗钱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刑罚体系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帮助犯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侮辱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假想不犯罪
- 破坏军婚罪
- 聚众斗殴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盗伐林木罪
- 强奸罪
- 倒卖文物罪
- 徇私枉法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脱逃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空白罪状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性骚扰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同案犯
- 结果犯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集资诈骗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间接故意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医疗事故罪
- 刑法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数罪并罚
- 刑罚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军人叛逃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拘传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既遂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放火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寻衅滋事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拘留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犯罪原因
- 免予刑事处罚
- 青少年犯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个人犯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诈骗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刑事责任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不定期刑
- 伪造证据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类推
- 交通肇事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定罪
- 犯罪目的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犯罪共谋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伪造货币罪
- 受贿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保释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轻微伤
- 犯罪客体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危害结果
- 轻伤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保护原则
- 不起诉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公共秩序
- 抗税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法定刑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过失决水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招摇撞骗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犯罪情节
- 社会危害性
- 量刑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保外就医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伪证罪
- 诬告陷害罪
- 特别自首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暴力取证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防卫过当
- 涉外刑事案件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犯罪动机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特殊累犯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并科原则
- 非法搜查罪
- 盗窃罪
- 简单罪状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妨害清算罪
- 决水罪
- 取保候审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私放俘虏罪
- 犯罪心理学
- 非法行医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合同诈骗罪
- 敲诈勒索罪
- 骗购外汇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间谍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剥夺公权
- 强迫卖淫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经济犯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逃汇罪
- 犯罪未遂
- 传播性病罪
- 犯罪构成
- 补充侦查
- 特殊防卫权
- 刑法基本原则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玩忽职守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犯意表示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非法狩猎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单位受贿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逃避商检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牵连犯
- 赃款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正当行为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串通投标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犯罪集团
- 分裂国家罪
- 过失爆炸罪
- 驱逐出境
- 行贿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未遂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危险犯
- 走私制毒物品
- 抢劫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遗弃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窝藏、包庇罪
- 聚众淫乱罪
- 强迫交易罪
- 高利转贷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重伤
- 无期徒刑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犯罪行为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职务侵占罪
- 滥用职权罪
- 片面共犯
- 刑事拘留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票据诈骗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故意杀人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猥亵儿童罪
- 介绍贿赂罪
- 赌博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投降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认识错误
- 非法持有毒品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社区矫正工作
- 假释
- 避险过当
- 虐待俘虏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决定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假想犯罪
- 具体罪名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叛逃罪
- 正当防卫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挪用资金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被害人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身份犯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单位犯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犯罪故意
- .刑罚体系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失火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强奸
- 绑架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故意伤害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赦免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非法行医
- 变造货币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偶犯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投敌叛变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受贿罪
- 直接故意
- 嫖宿幼女罪
- 非法采矿罪
- 犯罪既遂
- 贷款诈骗罪
- 刑事自诉
- 不确定故意
- 从犯
- 贪污罪
- 拐骗儿童罪
- 侵占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虚假广告罪
- 米兰达须知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重婚
- 暴动越狱罪
- 组织卖淫罪
- 意外事件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报复陷害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非法经营罪
- 免予起诉
- 逮捕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恶意透支
- 聚众哄抢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主刑
- 强迫卖血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缓刑
- 连续犯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战时自伤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死刑
- 罚金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诽谤罪
- 特殊防卫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洗钱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重婚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共同犯罪
- 放纵走私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走私文物罪
- 简单罪过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伤情鉴定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附加刑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滥伐林木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妨害公务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犯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不能犯
- 不确定法定刑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