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概念
本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2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下列人员,应当立案追究:(l)恐怖活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2)积极参加的;(3)其他参加的,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真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可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实际能够成为本罪主体的应是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多为恐怖组织的成员,包括首要分子及其参加者。对于一般参加者;未能绝对化地不分情况一律以犯罪论处。于那些因不明真相而参加恐怖组织,一旦发现即脱离关系,实际上也未参加恐怖组织活动或只是一般性的日常活动的,或者受欺骗、蒙蔽、利诱或者胁迫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但消极对待,经教育后痛改前非,积极检举、揭发恐怖活动组织成员及其犯罪活动的,则可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是犯罪。另外,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参加甚至组织、领导恐怖组织,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织的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販卖毒品等8种犯罪的,则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近年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恐怖犯罪活动在我国有所抬头。一些犯罪分子拉帮结伙、歃血为盟;称霸一方,制造杀人、爆炸、绑架事件,使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组织的行为。
必须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通过策划、倡议、鼓动、召集、引诱、指使、胁迫、招揽、拉拢、安排等手段,使分散的个人基于进行恐怖活动犯罪的目的而成立一个比较稳定组织的行为,包括创立、组建恐怖组织,确定恐怖组织的目的、宗旨,以及组织机构、人员妥排、行为规范、活动方式,发展恐怖组织成员等具体活动。所谓领导,是指在恐怖组织成立之后,处于统率、支配地位的成员通过策划、决定、指挥、率领、安排、调查、协调等手段指挥、管理恐怖组织人员及其活动的行为,其对象为恐怖组织。所谓参加,则是指明知为恐怖组织而主动、积极要求加人组织,或者基于组织者、中介人的鼓动、利诱、招揽、威胁、欺骗等而加人恐怖组织,成为其中一员。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组织行为,一般发生在恐怖组织建立之前。组织建立之后,为了壮大组织,采取各种手段使他人加人或者控制成员,不许脱离组织的行为,也应属于组织的范畴。领导,作为指挥、管理恐怖组织的行为,必须在组织成立后实施。组织成立前,不存在对其的管理、指挥等领导行为,因此,在组织成立恐怖组织的过程中进行领导、策划、指挥创建、成立组织的行为均应以组织行为论处。参加行为,则从恐怖组织创立初期到其整个持续存在的过程中,均可发生。应当指出,就本罪的构成而言,并不要求三种行为皆备。
二、组织、领导、参加的必须是恐怖组织。理解恐怖组织的含义,首先必须掌握什么是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又称恐怖主义或恐怖行为,是指基于某种动机,特别是基于政治或报复社会的动机使用或威胁使用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劫持航空器、自杀性攻击、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危险手段,制造恐怖气氛,以恐吓、威胁、要挟政府、,社会、公众的行为。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l)恐怖活动目的的明确性。行为人针对某人、某物实施或威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险行为,其目的就是要使社会公众产生一种恐惧不安的恐怖气氛,以恐吓、威胁、要挟政府、社会、公众,进而实现其不法企图。(2)行为方式的危险性。行为人实施恐怖行为的直接意图就是要在社会公众中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恐慌、惧怕、心神不安,时刻担心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而恐吓、要挟政府、社会或公众,与此相适应,所采取的手段自然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其中,带有暴力性、残酷性;危害性大的危险手段,则成为首选,致使恐怖活动方式常常具有危险性。随着科技发展,恐怖行为的方式在变化、发展,有关恐怖行为的传统观念也在变化、发展,出现了网络恐怖主义。(3)对象的不特定性。恐怖分子要使社会公众对其犯罪产生普遍恐怖的心理,使人们对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受到威胁而恐慌不安,在对象的选择上自然带有任意性、不可预测性,从而产生恐怖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
所谓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基于政治、报复社会等动机,共同进行恐怖犯罪活动,以恐吓、要挟公众、社会、政府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恐怖组织具有以下基本特征:(l)组织成员的多数性。任何犯罪组织,都以具有3个或者3个以上的成员为构成必要,2人不能构成犯罪组织,只能成立共同犯罪,作为犯罪组织之一的恐怖组织也不能例外。(2)犯罪目的的明确性。恐怖组织设立的目的,就是共同进行杀人、放火、爆炸、投毒、绑架、劫持航空器等恐怖犯罪活动,制造恐怖气氛,进而恐吓、威肋胁、要挟公众、社会乃至政府,企图实现其不法意图。(3)较强的组织性。成员之间由于一致的犯罪目的而存在较为紧密的联系,结构比较严密,如组织特别是规模较大的组织成员之间一般有明确的分工,有组织、领导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尤其是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领导者和一般参加者之间,层次通常比较分明,等级界线比较森严。纪律比较严格,有的还较为残酷,用以约束、规范组织成员,等等。(4)一定的稳定性。恐怖组织一旦成立,成员之间因为明确一致的目的而为严格的纪律约束,相对稳定;他们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相互联系,在较长的时间内进行暗杀、绑架、劫机、爆炸等恐怖犯罪活动,或以此为常业,表现出一定的稳定性。(5)严重的危害性。恐怖组织所犯罪行基于其目的,不仅性质严重,而且因为犯罪时通常都有比较周密的计划,手段狡猾,举组织之全力,从而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异常严重,有的甚至骇人听闻,危害之巨,无法想象。
恐怖组织除具有上述内在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外在表现:(l)恐怖组织犯罪活动的公然性。恐怖组织所犯罪行通常性质严重、危害巨大,并且常常发生于公共汽车、车站、飞机等公共场所,甚至在警察局、大使馆、政府办公榜楼等戒备森严的地方。有的还肆无忌惮公开承认,致使恐怖犯罪活动具有公然性、挑衅性。(2)恐怖组织犯罪方式的多样性。恐怖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多种多样,杀人、放火、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绑架、劫持航空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等,都可用以制造恐怖气氛,造成社会公众的极度恐慌。(3)恐怖组织犯罪日趋国际化。恐怖组织的犯罪活动,跨国实施,针对外国政府、公民及其财产实施的日益增多。各国恐怖组织之间不少相互渗透、相互支持,有的还得到他国的政党、组织甚至政府的支持,恐怖组织犯罪日趋国际化。(4)恐怖组织的经济实力日益增强。恐怖组织尤其是规模庞大的恐怖组织,为了有效进行恐怖活动,往往要不断招募成员,大量培养骨干,制造、购买枪支、弹药甚至坦克、大炮等军火,等等,而这些都必以一定的经济实力作后盾。为此,|恐怖组织在进行恐怖活动的同时,往往还会采取各种手段如走私、贩毒、经营等筹措经费,或者寻找他人的资助,从而使得经济实力日益增强,为长时间内进行恐怖犯罪,也为恐怖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奠定深厚的经济、物质基础。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对于参加恐怖组织罪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恐怖组织而自愿参加,方可构成本罪。也就是说,对于那些不明真相、受骗上当而参加恐怖组织,一经发觉就表示并实际上与其脱离关系的人,则不能认定其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最初因受骗而参加恐怖组织,后来明知恐怖组织的性质后仍然不退出,甚至积极进行恐怖活动的,则当然构成本罪。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劫持持航空器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本罪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劫持航空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虽然存在着密切联系,如所侵犯的客体均为公共安全;恐怖组织也经常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来进行恐怖活动,等等。两者的区别主要是: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组织者企图组建恐怖组织以进行恐怖活动,领导者、参加者明知是恐怖组织而仍对其进行领导、参加。虽然他们有进行恐怖活动的故意,但是否实施进行放火、爆炸等恐怖活动并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实施了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意图也是为了恐吓、要挟公众、社会或政府,从而使它们归属于恐怖活动的范畴;而放火、爆炸等犯罪如果不与恐怖目的联系在一起;则是一般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属于恐怖犯罪活动,其故意内容则是明知其爆炸等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决意实施,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2)两者的客观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对恐怖组织的组织、领导或参如行为,并不表现为具体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行为。组织、领导、參加恐怖组织后基于恐怖目的具体实施了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则应以本罪与后罪并罚,而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具体的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行为的对象是恐怖组织;而后者的行为对象则为具体的不特定人身和财产。(4)犯罪形态不尽相同。本罪除组织者为1人且为未遂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外,其他情形均均属共同犯罪,一般还为集团犯罪;而后者既可个人单独实施,也可多人共同实施,共同犯罪并非其行为的普遍特征等等。
二、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两者在主体、主观故意、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着相同或类似的特征,关键区别在于一个组织、领导、参加的是恐怖组织,另一个组织、领导、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谓黑社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出于控制一方、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或煮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一定势力,欲与社会相抗衡,称王称霸,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移秩序的专业性违法犯罪集团。两者的区别是:(l)两者的目的不同。本罪基于进行恐怖活动,恐吓、要挟政府、社会、公众的目的而成立;后罪则基于获取不法的与经济利益罪及一定的势力范围而成立。(2)两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的行为。(3)两者实施目的所采取的手段方式不同。本罪行为人之所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是为了进行恐怖活动,恐吓、要挟政府、社会、公众,要实现这种目的,还要具体进行暗杀、放火、爆炸等具体的恐怖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物安全的危害大、范围广的危险性特征;后罪行为人所实施的主要则是有助于攫取不法经济利益,谋取、巩固、扩大其势力范围,称霸一方的目的的诸如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卖淫、走私、罗贩毒、抢劫、绑架、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行贿等危害社会、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4)两者对象及所指向的客体不同。本罪行为的对象为恐怖组织,指向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后罪行为的对象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指向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由此可以看出,从静态上讲,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不难区分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由于恐怖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相互交错,应当按照从一重处断的适用原则择重罪而以本罪论处。行为人既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且不同属于一个组织的,则属于在不同故意的支配下分别实施的两种不同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为数罪,应当依法对其分别定罪,然后实行并罚。
量刑标准
犯本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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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拘传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个人犯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徇私枉法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合同诈骗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青少年犯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间谍罪
- 公共秩序
- 过失爆炸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保护原则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赃款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犯意表示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法定刑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特殊防卫权
- 绑架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犯罪共谋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过失决水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被害人
- 正当防卫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妨害清算罪
- 聚众斗殴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单位犯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介绍贿赂罪
- 妨害公务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拘留
- 强奸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非法持有毒品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刑事自诉
- 自首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假想不犯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盗窃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非法狩猎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窝藏、包庇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驱逐出境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招摇撞骗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轻微伤
- 犯罪目的
- 犯罪心理学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取保候审
- 不定期刑
- 附属刑法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职务侵占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逃避商检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战时自伤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犯罪原因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免予刑事处罚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剥夺公权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受贿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简单罪过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变造货币罪
- 聚众淫乱罪
- 贷款诈骗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诽谤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诈骗罪
- 妨害作证罪
- 片面共犯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非法采矿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猥亵儿童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集资诈骗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高利转贷罪
- 刑事拘留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组织越狱罪
- .刑罚体系
- 一般自首
- 行为犯
- 社区矫正工作
- 定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私放俘虏罪
- 重伤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量刑
- 无期徒刑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不确定故意
- 犯罪客体
- 故意伤害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拐骗儿童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倒卖文物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军人叛逃罪
- 分裂国家罪
- 刑讯逼供罪
- 侵占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故意杀人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滥用职权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犯罪对象
- 遗弃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假释
- 死刑
- 抢劫罪
- 犯罪集团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主刑
- 假想犯罪
- 寻衅滋事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侮辱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放火罪
- 伤情鉴定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危害结果
- 不确定法定刑
- 商检失职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免予起诉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不起诉
- 重婚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交通肇事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单位受贿罪
- 强迫卖血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恶意透支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挪用公款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非法拘禁罪
- 伪造证据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附加刑
- 虚假广告罪
- 叛逃罪
- 受贿罪
- 强迫卖淫罪
- 犯罪故意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犯罪既遂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赌博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特殊累犯
- 间接故意
- 偶犯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特别自首
- 伪造货币罪
- 帮助犯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轻伤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犯罪动机
- 保外就医
- 走私核材料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犯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诬告陷害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重婚罪
- 身份犯
- 强迫交易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既遂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同案犯
- 类推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从重处罚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放纵走私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没收财产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基准刑
- 走私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量刑情节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投敌叛变罪
- 未遂
- 简单罪状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缓刑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从犯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盗伐林木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双规
- 对单位行贿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失火罪
- 暴动越狱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组织卖淫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洗钱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保释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间接正犯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共同犯罪
- 抢夺罪
- 避险过当
- 刑法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逮捕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非法搜查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聚众哄抢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犯罪构成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虐待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行贿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具体罪名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意外事件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逃汇罪
- 敲诈勒索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危险犯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玩忽职守罪
- 强奸
- 贪污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决定
- 决水罪
- 破坏军婚罪
- 犯罪情节
- 虐待部属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连续犯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刑事犯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直接故意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嫖宿幼女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赦免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罚金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非法经营罪
- 滥伐林木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报复陷害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脱逃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虐待俘虏罪
- 抗税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挪用资金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社会危害性
- 暴力取证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非法行医
- 爆炸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不能犯
- 票据诈骗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特殊防卫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经济犯罪
- 串通投标罪
- 刑事责任
- 数罪并罚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米兰达须知
- 犯罪未遂
- 走私文物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结果犯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伪证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认识错误
- 投降罪
- 并科原则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牵连犯
- 网络犯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正当行为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危害行为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医疗事故罪
- 补充侦查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性骚扰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防卫过当
- 传播性病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刑罚体系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非法行医罪
- 犯罪行为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洗钱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骗购外汇罪
- 空白罪状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走私假币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背叛国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