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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假币罪

概念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非法伪造的货币而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等规定,涉嫌走私的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也破坏了国家对外的贸易管理。本罪的对象,仅限于伪造的货币。所谓伪造的货币,是指依照人民币或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线条等特征,通过印刷、复印、石印、手描、照相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货币。既包括伪造的人民币,又包括伪造的外币。按照伪造的方法,其可分为机制胶印、凹印假币、石板、木板、蜡板印假币、复印、影印假币、照相假币、描绘假币、板印假币,复印、制板技术合成假币、模仿硬币铸造的假币等多种。对于变造的货币即对货币通过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的方法加工处理,而使其改变形态、升值产生的货币,严格说来,并不属于伪造的货币。对其走私的不宜以本罪论处。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决意躲避海关的监管并将其运输、携带或邮寄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或者完全受到蒙骗的情况下运输、携带或者邮寄了伪造的货币进出境的,就不构成本罪。当然,这也并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对本罪的构成没有影响。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货币的管理法规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取种种方法,以躲避海关对其所运输、携带、邮寄的伪造货币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本质的特征之一,本罪亦不例外。其实,行为人明明知道伪造的货币是国家一再严厉禁止进出国(边)境的,如果被海关发现,必然会予以没收。因此,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分子要达到其目的,只有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使其所运输、携带或邮寄的伪造的货币逃避海关的检查监督。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绕关走私,即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境检站的地方,非法运输、携带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有的是瞒关走私,即虽通过关口,但企图采用隐匿、假报、伪装等手段,以欺骗海关部门的检查,通过海陆空等运输线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境。这些行为都是一些典型的走私伪造的货币行为。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典型的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在理论上,又常被称之为间接走私或准走私的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准走私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形:(1)直接向走私伪造货币的犯罪分子收购伪造的货币的;(2)在内海、领海收购、运输、贩卖伪造的货币的; (3)与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系行为犯,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那些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确实很小,如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不足2000元或者币量不足200张,可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不作刑事处罚,但可由海关依照有关的海关法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此罪与彼罪

罪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侵犯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对外贸易管制,又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检查的走私行为;后者表现为国内出售、运输、购买假币的行为。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

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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