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
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l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这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因此,可以说,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实施的对象包括工厂、矿山、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物。这里所说的其他公私财物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但性质与其相似的,比较重大的公私财物,而不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一切公私财物。因为只有燃烧这些公私财物,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果放火行为侵害的只是某一较小的财物,例如烧几件衣物、一件小家具、小农具等价值不大的公私财物,不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以放火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放火焚毁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财物,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放火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放火罪。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因个人的某种利益得不到满足而放火,因对批评、处分不满而放火,因泄愤报复而放火,为毁灭罪证、嫁祸于人而放火,因恋爱关系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动机,对于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例如,某电气维修工人,发现其负责维护的电气设备已经损坏,可能引起火灾,而他不加维修,放任火灾的发生。这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
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火种;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烧毁的财物;三是要让火种与目的物接触。在这三个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火种开始起火,就是放火行为的实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使将火种撤离或者扑灭,目的物仍可独立继续燃烧,放火行为就被视为实行终了。
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行为人必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火灾。其特点:一是行为人必须是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二是根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三是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不履行这种特定作为义务的事实。
从义务的来源看,一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二是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如油区防火员就负有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三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如行为人随手把烟头丢在窗帘上,引起窗帘着火,行为人就负有扑灭窗帘着火燃烧的义务。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的特定义务,主要是后两种情况。
有些放火案件,从表面上看,是燃烧衣物、家具、农具等价值较小的财物,实际上是以衣服、家具、农具等作为引火物,意图通过燃烧衣物、家具、农具等引起上述重大公私财物的燃烧。这种情况应以放火罪论处。因此,在认定放火罪时,要注意发火物、引火物和目的物即放火行为的侵害对象的区分。
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如果情节严重童,需要刑罚处罚的,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本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界限。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理论上,界限不难区分,但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容易发生意见分歧,应当认真分析认定。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刑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第114条和第115条。两条的关系是,第114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和未遂,应以第114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第114条,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某人正要点火,就被人抓获,或者刚点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浇灭等,应被认为是放火罪的未遂。
三、本罪与意外火灾的界限。意外火灾,是指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燃山火、雷电、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灾。这种火灾的发生,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还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有时只看到火灾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而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发生分歧。
四、本罪与放火烧自己财物而又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界限。从法律上讲,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包括将其毁坏,使其失去使用价值或者价值。但是,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以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只要不损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烧自己的财物,就属于处分个人所有財产的范畴,不构成放火罪。反之,构成放火罪。
五、区别一罪和数罪。行为人在实施杀人、强奸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从重处罚,不另以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消灭罪罪迹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另以放火罪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二、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虽然具有本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但因法律对这几种罪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应分别适用刑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和第124条,以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
三、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毁损公私财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量刑标准
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票据诈骗罪
- 赃款
- 取保候审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伪造货币罪
- 附属刑法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并科原则
- 涉外刑事案件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暴动越狱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投敌叛变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犯罪构成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刑法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正当行为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网络犯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危害结果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特别自首
- 刑事犯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基准刑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伤情鉴定
- 单位受贿罪
- 个人犯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走私核材料罪
- 赦免
- 倒卖文物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身份犯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刑事自诉
- 妨害公务罪
- 私放俘虏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绑架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猥亵儿童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交通肇事罪
- 变造货币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失火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片面共犯
- 被害人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聚众淫乱罪
- 贷款诈骗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高利转贷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商检失职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遗弃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重伤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犯罪情节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从重处罚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犯罪原因
- 侵占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数罪并罚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认识错误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防卫过当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决定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罚金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危害行为
- 走私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背叛国家罪
- 挪用资金罪
- 强奸罪
- 无期徒刑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叛逃罪
- 故意杀人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主刑
- 直接故意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破坏军婚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组织卖淫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间接故意
- 量刑情节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犯罪对象
- 非法持有毒品
- 量刑
- 轻伤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犯罪共谋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危险犯
- 诈骗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招摇撞骗罪
- 单位犯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串通投标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强迫卖淫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脱逃罪
- 挪用公款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行为犯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滥用职权罪
- 抗税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重婚罪
- 投降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意外事件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青少年犯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放火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医疗事故罪
- 法定刑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一般自首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分裂国家罪
- 嫖宿幼女罪
- 窝藏、包庇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拐骗儿童罪
- 贪污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犯罪既遂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非法狩猎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经济犯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爆炸罪
- 犯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赌博罪
- 非法行医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非法拘禁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组织越狱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伪证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侮辱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假想不犯罪
- 诽谤罪
- 避险过当
- 假释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驱逐出境
- 犯罪动机
- 赔偿经济损失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正当防卫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战时自伤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强奸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抢夺罪
- 自首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聚众斗殴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假想犯罪
- 死刑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行贿罪
- 玩忽职守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犯罪行为
- 逃汇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没收财产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决水罪
- 保护原则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特殊防卫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虐待部属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特殊防卫权
- 牵连犯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虚假广告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故意伤害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连续犯
- 不确定故意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双规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洗钱罪
- 间接正犯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诬告陷害罪
- 特殊累犯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虐待俘虏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非法采矿罪
- 过失决水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妨害清算罪
- 强迫交易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共同犯罪
- 简单罪状
- 军人叛逃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暴力取证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间谍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犯意表示
- 重婚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结果犯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刑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过失爆炸罪
- 聚众哄抢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非法行医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拘留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报复陷害罪
- 妨害作证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抢劫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洗钱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偶犯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徇私枉法罪
- 非法搜查罪
- 犯罪目的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伪造证据罪
- 逃避商检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保释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犯罪未遂
- 放纵走私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从犯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性骚扰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定罪
- 职务侵占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盗窃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恶意透支
- 公共秩序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滥伐林木罪
- 虐待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米兰达须知
- .刑罚体系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敲诈勒索罪
- 拘传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帮助犯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缓刑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犯罪心理学
- 盗伐林木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附加刑
- 强迫卖血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不起诉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刑事责任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社会危害性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刑罚体系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不能犯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受贿罪
- 走私文物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不定期刑
- 集资诈骗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合同诈骗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空白罪状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传播性病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介绍贿赂罪
- 免予起诉
- 保外就医
- 走私假币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受贿罪
- 骗购外汇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刑事拘留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补充侦查
- 刑讯逼供罪
- 剥夺公权
- 犯罪客观要件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非法经营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未遂
- 逮捕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具体罪名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犯罪客体
- 犯罪集团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同案犯
- 寻衅滋事罪
- 犯罪故意
- 轻微伤
- 既遂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简单罪过
- 类推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