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
概念
本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但是,对于抢劫犯来说,其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刑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即,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务,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暴力必须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者是在劫取财物之后又出于其他动机伤害被害人的,则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当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成本罪,则应以他罪与本罪实行并罚。如果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使在行为实施过程中造成了人身伤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如直接夺取他人手中的钱包,直接抢夺被害人耳朵上的耳环等,就因暴力直接指向财物而构成抢夺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则应作为抢夺罪的一个特别严重情节加以考虑。用暴力的目的就在于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从而劫取其财物。至于暴力程度,只要能对他人身体起到强制、打击作用即可,并不要求其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甚或生命安全。将人伤害、重伤甚或杀死,固然是暴力,一般的拳打脚踢、捆绑禁闭、扭抱推拽等因其对他人人身有强制、打击作用,亦可成为本罪的暴力。暴力的轻重程度仅是本罪的量刑情节,对本罪构成并无影响。只要存在暴力,并以此劫取他人财物,即可构成本罪。
抢劫罪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是行为人有意识地给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进行精神强制,意在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而为其劫取财物创造条件。如果不是出于这一意图,虽然使用了暴力威胁,如盗窃财物后被他人发现,为了阻止他人告发,不是当场以暴力威胁的,就不能以本罪治罪。至于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此时,即使具有暴力的内容,仍是构成敲许勒索罪,而不是本罪。至于暴力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被害人本人,但也可以是指向被害人的女儿、父母、妻子等亲属。不过,这些亲属必须在被动现场,可以成为行为人直接使用暴力加害的对象。如果胁迫不成或者遇有反抗,便会立即转化为暴力抢劫。如果行为人使用“虚假”的暴力欺骗胁迫被害人,使其信以为真而产生恐惧被迫交出财物的,仍是构成本罪的胁迫。行为人必须是在胁迫的当场取得财物,如果不是在当场取得财物而是限期交出财物,则不是本罪的胁迫。这时构成犯罪,应定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应当注意的是,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是因为被害人的积极作为所导致。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对之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论处。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实践中,行为人事先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夜晚潜入商店,发现值班人员睡觉故未使用凶器便窃走了大量商品,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行为人事先作盗窃准备,在进入现场实施盗窃过程中惊醒值班人员并遭到其抵抗,当即使用凶器以暴力将财物劫走,则应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的侵犯对象,是属于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及他人人身。由于抢劫罪是当场劫取财物,故实践中被抢劫的财物只限于动产。非法侵占不动产的,不属于抢劫罪。如果采用暴力方法把不动产部分分离而抢走,这部分则就成了动产,那么也应构成抢劫罪。有人提出抢劫罪的对象除动产外还应包括不动产和取得财产上之不法利益,我们认为,强行霸占他人之不动产或以暴力、胁迫逼使他人免除债务、承认股份或减除租金之类的行为,虽带有抢劫性质,但同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特征并不吻合,因此值得研究。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入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至于犯罪分子持械结伙在海上抢劫船载的货物及旅客财物的,国外法律定为海盗罪,我们认为,在我国立法未做出新的规定前,仍以抢劫罪论处。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看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程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这一问题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1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2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63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抢劫罪与故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由于这些区别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会发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些联系表现在:①抢劫罪虽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因此,抢劫罪的客体要件与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间存在包容关系。②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为方式上,二者之间也存在交叉关系。③抢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财物,使用暴力、劫取财物都是故意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杀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其杀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处。对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从司法实践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A.先杀人后抢劫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抢劫财物是在杀人以后对其亲属实施的,或者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其财物拿走的案件。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又基于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实施了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这两个罪之间没有内在的牵连关系。类似这类案件,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B.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财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C.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综上,对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两条界限:一是杀人是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二是杀人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应定抢劫罪;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之外,或者虽与抢劫财物过程有联系,但与抢劫财物无内在联系,应定故意杀人罪。
二、本罪与抢夺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但由于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比如:①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②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暴力和强力性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暴力也是一种强力。因此,二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③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做了几手准备,哪种手段能叨叨目的就使用哪种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抢劫的故意,身带凶器,准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禹到作案现场后,发现不需要实施暴力、胁迫方法,由抢而变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盗窃的故意,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人发觉,遇到反抗,继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则由暗偷转化为明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2)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4)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6)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故意的内容是抢劫;敲诈勒索罪故意的内容是敲诈勒索。
四、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将其财物劫走;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财物所有人)、经管人的亲属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将其劫持,利用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迫使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交出一定的财物,换取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财物不是当场取得,而是在以后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取得;不是由被绑架人直接交出财物,而是由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交出。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窝藏、包庇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犯罪情节
- 自首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骗购外汇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保护原则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刑事拘留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滥伐林木罪
- 绑架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双规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聚众哄抢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刑法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假想不犯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行贿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驱逐出境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分裂国家罪
- 基准刑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赦免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受贿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附加刑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非法搜查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特别自首
- 免予起诉
- 空白罪状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放纵走私罪
- 犯罪心理学
- 偷越国(边)境罪
- 破坏军婚罪
- 间接正犯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暴动越狱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既遂
- 连续犯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故意杀人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法定刑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犯罪故意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犯意表示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猥亵儿童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刑罚
- 伪造货币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刑事犯罪
- 行为犯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强奸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诈骗罪
- 未遂
- 非法经营罪
- 叛逃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招摇撞骗罪
- 牵连犯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票据诈骗罪
- 不能犯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拘传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个人犯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走私文物罪
- 贷款诈骗罪
- 不确定故意
- 身份犯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犯罪未遂
- 嫖宿幼女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集资诈骗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妨害清算罪
- 简单罪过
- 毒品犯罪类型
- 妨害作证罪
- 正当行为
- 徇私枉法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社会危害性
- 洗钱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侵占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补充侦查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米兰达须知
- 失火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合同诈骗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间接故意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刑罚体系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报复陷害罪
- 侮辱罪
- 伤情鉴定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刑罚体系
- 数罪并罚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决定
- 军人叛逃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过失决水罪
- 伪证罪
- 轻伤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放火罪
- 经济犯罪
- 假释
- 投敌叛变罪
- 犯罪集团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不起诉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帮助犯
- 破坏性采矿罪
- 投降罪
- 危险犯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犯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单位犯罪
- 滥用职权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特殊防卫
- 强迫卖血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简单罪状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共同犯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爆炸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刑事责任
- 组织越狱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故意伤害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妨害公务罪
- 抗税罪
- 背叛国家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交通肇事罪
- 重伤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特殊累犯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逮捕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刑讯逼供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虐待部属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诽谤罪
- 暴力取证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过失爆炸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赌博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剥夺公权
- 意外事件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从重处罚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寻衅滋事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死刑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取保候审
- 犯罪原因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走私假币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强迫交易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重婚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受贿罪
- 类推
- 直接故意
- 危害行为
- 犯罪客观要件
- 变造货币罪
- 逃汇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认识错误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介绍贿赂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逃避商检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传播性病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没收财产
- 盗窃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犯罪客体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罚金
- 伪造证据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正当防卫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假想犯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被害人
- 社区矫正工作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定罪
- 战时自伤罪
- 盗伐林木罪
- 聚众淫乱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洗钱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刑事自诉
- 决水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保释
- 贪污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网络犯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片面共犯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犯罪构成
- 非法拘禁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轻微伤
- 虐待罪
- 结果犯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量刑情节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重婚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恶意透支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犯罪既遂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诬告陷害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危害结果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组织卖淫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敲诈勒索罪
- 玩忽职守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单位受贿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犯罪对象
- 非法采矿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并科原则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高利转贷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抢夺罪
- 不定期刑
- 拘留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一般自首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赃款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倒卖文物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防卫过当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公共秩序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挪用公款罪
- 犯罪目的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同案犯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遗弃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犯罪行为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非法狩猎罪
- 聚众斗殴罪
- 拐骗儿童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特殊防卫权
- 量刑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从犯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非法行医罪
- 性骚扰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强迫卖淫罪
- 缓刑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附属刑法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虚假广告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职务侵占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青少年犯罪
- 间谍罪
- 脱逃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主刑
- 抢劫罪
- 私放俘虏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走私
- 犯罪动机
- 强奸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无期徒刑
- 虐待俘虏罪
- 非法行医
- 医疗事故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具体罪名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偶犯
- 保外就医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犯罪共谋
- 挪用资金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商检失职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串通投标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避险过当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