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
概念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和销售,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假药。根据1984年9月20日颁布、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按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另外,本罪所称药品专指人用药品,生产、销售假药、假兽药不属于此范围,而是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第102条的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据此,为了非法牟利,以坏血、次血甚至有病毒的血液冒充好血出售,足以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也应以本罪论处。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内容包括:一是行为人明知生产或销售的是假药并且其生产或销售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不特定人体健康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危害不特定人体健康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即本罪只能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积极追求这种危害不特定人体健康的结果的发生,显然将构成其他更为严重性质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是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是法律并没有要求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而生产、销售假药,都可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所谓“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1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在犯罪形态上,本罪属于危险犯,即生产、销售假药,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不需要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就可构成本罪既遂。关于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应采取客观的、一般的标准,同时兼顾个别的标准。在特殊情况下,应把不危及一般人健康,却对个别体质特殊的人有危害的视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一、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只是一种危险性。因此,本罪应以危险犯的定罪原则处理。但这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应有科学的依据,并且应该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的。
二、本罪与按照民间土方、偏方生产或者销售药品的界限。有些民间土方、偏方对某些疾病确有一定疗效,或虽无明显疗效,但流传已久,在群众心目中威信很高,也没有什么毒副作用,按照这些土方、偏方生产、销售药品,虽然和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不符,但其社会危害不大,不能按本罪论处。但以欺骗为目的,故意配制有毒有害药品,危害人体健康的,要以犯罪论处。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两罪在犯罪对象上存在着从属关系,容易混淆。本罪由于客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而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独立出来,并与此相排斥。所以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区分两罪的关键是:第一,犯罪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的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本罪客体则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如果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但销售金额所得如在5万元以上,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二,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仅限于药品;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包括所有产品。第三,认定标准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生产、销售假药,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既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且其销售金额又在5万元以上,对这种情况,应照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以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两者有本质区别:(1)前者是危险犯,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可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是结果犯,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构成,如果没有构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可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2)前者以生产、销售“假药”作为构成要件;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劣药。“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无期徒刑。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就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本罪与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重点在于二者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即对其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所可能引起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采取的是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对该严重危害结果的积极追求不在本罪的故意内容范围之内。相反,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中则包括对危害结果的积极追求。所以如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假药会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却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就应构成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二者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并足以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欺骗不是本罪构成要件要求的行为;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3)定罪标准不同。本罪以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而诈骗罪则以数额的情节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
量刑标准
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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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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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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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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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暴动越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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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客体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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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强迫卖血罪
- 死刑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牵连犯
- 性骚扰
- 数罪并罚
- 假释
- 商检失职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双规
- 刑讯逼供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刑事犯罪
- 组织卖淫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不能犯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挪用公款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绑架罪
- 自首
- 变造货币罪
- 附加刑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行为犯
- 战时自伤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拐骗儿童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身份犯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简单罪状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诬告陷害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集资诈骗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失火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危害结果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分裂国家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虐待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犯罪对象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刑罚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侮辱罪
- 不起诉
- 间谍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诈骗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没收财产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类推
- 刑事责任能力
- 社会危害性
- 脱逃罪
- 重婚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强迫卖淫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串通投标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受贿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恶意透支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未遂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走私文物罪
- 交通肇事罪
- 徇私枉法罪
- 犯罪集团
- 取保候审
- 正当行为
- 爆炸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抢劫罪
- 连续犯
- 个人犯罪
- 犯罪行为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非法行医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经济犯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缓刑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特别自首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既遂
- 走私核材料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保护原则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间接正犯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附属刑法
- 刑法基本原则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刑事责任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盗窃罪
- 特殊累犯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犯罪动机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犯罪心理学
- 贪污罪
- 妨害作证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从重处罚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并科原则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倒卖文物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刑法
- 危害行为
- 犯罪目的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行贿罪
- 军人叛逃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聚众斗殴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公共秩序
- 滥用职权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过失决水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投敌叛变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伤情鉴定
- 意外事件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直接故意
- 职务侵占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聚众淫乱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骗购外汇罪
- 同案犯
- 故意杀人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强奸罪
- 医疗事故罪
- 免予起诉
- 犯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驱逐出境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高利转贷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拘传
- 赦免
- 敲诈勒索罪
- 非法拘禁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剥夺公权
- 逃避商检罪
- 滥伐林木罪
- 被害人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不定期刑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赌博罪
- 贷款诈骗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强迫交易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抢夺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刑罚体系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假想犯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特殊防卫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重婚罪
- 报复陷害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强奸
- 单位受贿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正当防卫
- 保释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盗伐林木罪
- 犯意表示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米兰达须知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决水罪
- 虚假广告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帮助犯
- 传播性病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保外就医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对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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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公务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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