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谎报军情罪
概念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军人故意掩盖真实的军事情况不报告或者报告不真实的军事情况因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所有参战的军人,但主要是担负报告各种军事情况任务的通信、侦察、机要、监听;破译等人员。这些人员担负着向上级报告军情的特殊职责。其他军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如担负警戒任务的哨兵,发现敌情故意隐情不报或者作虚假的报告,即属隐瞒、谎报军情。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情报告秩序。在战争中,要争取作战的胜利,必须依靠正确的指挥,而正确的指挥有赖于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军情。我军合成战斗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我军各级领导机关和指挥员,必须弄清敌军情况,了解我军和友军情况,熟悉战斗环境,从中找出在当时情势下敌我双方战斗行动的规律性,据以确定有效的战法,制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作战计划,及时调整作战部署,正确指挥作战行动,组织部队夺取作战的胜利。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为了保证上级领导机关和指挥员实施不间断的指挥,我军条例条令规定了严格的情况汇报制度。如《内务条令》第141条规定,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连向营、营向团(旅)应当逐日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要随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等。因此,下级和部属向上级和首长报告情况是法定的义务和军人的职责。隐瞒或者谎报军情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军情报告秩序,使得上级领导机关和指挥员无法了解真实的情况,导致决策失误,指挥不当,将给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隐瞒、谎报军情的行为将会对作战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犯罪动机有多种,如为邀功请赏而编造情报;因贪生怕死而夸大敌人的实力等。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准确核实情况而没有及时报告,或者因情况紧急来不及进一步核实情况,造成误报或者错报,都不应认定行为人有隐瞒、谎报军情的主观故意。行为人因过失而谎报军情的,如果对作战危害十分严重,可按第425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军情是指与军事特别是与作战有关的情况,如敌军的兵力、装备、部署、活动等情况,我军及友军的兵力、装备、部署、作战准备、战斗进展、战果战绩等情况,战区的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等自然情况,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情况等。军事情报机关搜集的情报,不论其内容与军事活动有无直接关系,都属军情。所谓隐瞒军情是指将按规定应该向上级报告的军情隐而不报,掩盖事实真象。所谓谎报军情是指违背客观事实,将编造或者篡改的军情向上级报告,欺骗上级。隐瞒军情和谎报军情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在一起实施,即隐瞒真实军情的同时谎报虚假的军情。隐瞒军情和谎报军情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实施时,作为选择性罪名,不进行数罪并罚,只定一个隐瞒、谎报军情罪。隐瞒、谎报军情必须是对作战造成危害,才构成犯罪。例如,因隐瞒、谎报军情扰乱了作战部署,贻误了战机,影响了作战任务的完成,或给敌人造成可乘之机,使部队遭受较大损失等。如果没有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可按军纪处理。
定罪标准
此罪与彼罪
1. 区分隐瞒、谎报军情罪与拒传、假传军令罪的界限
本罪和拒传、假传军令罪侵犯的客体相同,主观上也均由故意构成,而且并列规定在同一条款内,因此要特别注意区别。它们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隐瞒、谎报军情罪的主体一般是担负侦察、通信、译电等任务的军职人员,但也包括其他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拒传、假传军令罪的主体要件只能是负有传达命令任务或发布命令职权的参战军职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隐瞒军情罪表现为故意将真实的军事情况掩盖起来,不报告给上级,从而造成危害的。谎报军情罪主要表现为编造虚假军事情报,从而使上级领导机关难以准确判断敌情。给作战利益带来损害;假传军令睪主要表现为发布或传达虚L。拟的或不真实的命令,给作战利益造成危害的,
2.区分谎报军情罪与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界限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战时制造谣言,致使军心不稳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不同。谎报军情罪的行为人,一般是负有传递、报告各种军职情况等特定职责的人。而战时造谣惑众罪则是任何参战人员均可构成。
(2)客观要件不同。谎报军情罪是对作战利益造成重大危害, 的谎报军情行为,战时造谣惑众罪则表现为在战时造谣惑众,致使军心动摇的行为,主要指散布在装备、士气、战绩、伤亡情况等方面吹嘘敌人、贬损我军的各种谣言。
3,区分隐瞒军情罪与遗失武器装备罪的界限
隐瞒军情罪与遗失武器装备罪都有隐情不报的行为特征,而: 且遗失武器装备本身也属于军情,特别是遗失了重要武器装备,如将遗失武器装备的情况隐瞒,将可能造成隐瞒军情罪与遗失武器装备罪在定罪上发生混淆。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隐瞒军情罪以隐瞒军情为主要特征,而遗失武器装备罪以遗失武器装备为主要特征,不及时报告仅是遗失武器装备是否构成犯罪的限制性条件,不能单独成为遗失武器装备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
(2)隐瞒军情的行为人并不一一定就是军情本身的当事人,而在遗失武器装备罪中,不及时报告的行为人就是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人。
(3)隐瞒军情罪是故意犯罪,而遗失武器装备罪是过失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失武器装备后不及时报告的,—般不能以隐瞒军情罪论处,,除非已对作战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如果继续以遗失武器装备罪论处,将造成明显的罚不当罪,才可考虑对其不及时报告的行为以隐瞒军情罪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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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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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扰乱法庭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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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力取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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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玩忽职守罪
- 刑事拘留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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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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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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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弃伤病军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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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贷款诈骗罪
- 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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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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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没收财产
- 逮捕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取保候审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走私假币罪
- 特殊防卫权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决定
- 爆炸罪
- 诬告陷害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战时自伤罪
- 行贿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自首
- 放纵走私罪
- 介绍贿赂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侮辱罪
- 危害行为
- 招摇撞骗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徇私枉法罪
- 虐待罪
- 寻衅滋事罪
- 赦免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过失决水罪
- 不确定故意
- 认识错误
- 犯罪原因
- 故意杀人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拘留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刑罚体系
- 拐骗儿童罪
- 罚金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同案犯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免予起诉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犯罪对象
- 连续犯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骗购外汇罪
- 医疗事故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妨害公务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直接故意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附属刑法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补充侦查
- 从犯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猥亵儿童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假想犯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组织卖淫罪
- 失火罪
- 刑罚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抢劫罪
- 诈骗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赃款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犯罪目的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窝藏、包庇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串通投标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强迫交易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虐待俘虏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非法拘禁罪
- 单位犯罪
- 脱逃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刑讯逼供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聚众斗殴罪
- 背叛国家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假释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牵连犯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简单罪过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主刑
- 商检失职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暴动越狱罪
- 强迫卖淫罪
- 特别自首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既遂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间接正犯
- 未遂
- 不定期刑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犯罪既遂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投敌叛变罪
- 驱逐出境
- 抗税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挪用资金罪
- 基准刑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私放俘虏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保护原则
- 保释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偶犯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逃汇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合同诈骗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具体罪名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洗钱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刑事自诉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抢夺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滥伐林木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非法狩猎罪
- 嫖宿幼女罪
- 无期徒刑
- 犯罪动机
- 犯罪集团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犯罪客体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身份犯
- 毒品犯罪类型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剥夺公权
- 强奸
- 经济犯罪
- 决水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正当行为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职务侵占罪
- 双规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正当防卫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间接故意
- 报复陷害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走私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强奸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网络犯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间谍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非法经营罪
- 空白罪状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刑法
- 伪造证据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死刑
- 定罪
- 行为犯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从重处罚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防卫过当
- 受贿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挪用公款罪
- 个人犯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简单罪状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社会危害性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危害结果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侵占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分裂国家罪
- 非法搜查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轻伤
- 敲诈勒索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犯罪情节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虚假广告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遗弃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犯罪故意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刑事犯罪
- 伪证罪
- 受贿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保外就医
- 结果犯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贪污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叛逃罪
- 伪造货币罪
- 性骚扰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特殊防卫
- 犯意表示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片面共犯
- 故意伤害罪
- 妨害清算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绑架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一般自首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高利转贷罪
- 并科原则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公共秩序
- 重婚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非法行医罪
- 破坏军婚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量刑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滥用职权罪
- 米兰达须知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犯罪心理学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拘传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虐待部属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犯罪行为
- 犯罪共谋
- 不起诉
- 刑事责任能力
- 刑罚体系
- 单位受贿罪
- 走私文物罪
- 犯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伤情鉴定
- 放火罪
- 被害人
- 重婚罪
- 意外事件
- 强迫卖血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组织越狱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附加刑
- 盗伐林木罪
- 共同犯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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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电力设备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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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侵入住宅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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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责任
- 避险过当
- 量刑情节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危险犯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传播性病罪
- 犯罪未遂
- 妨害作证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逃避商检罪
- 类推
- 过失爆炸罪
- 聚众哄抢罪
- 投降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军人叛逃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特殊累犯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重伤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非法行医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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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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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微伤
- 不确定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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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免除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