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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指国家行政机关的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按照中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由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应在公布后的30天内报国务院备案。部门规章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的效力。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如果它们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列不适当的部门规章:超越权限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的;违背法定程序的,等等。同—机关制定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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