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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权

信访权是有中国特色的,最传统、最贴近民生的一项公民权利。信访权具有与其它各项宪法权利不同的价值和功能,是其它宪法权利无法涵盖的。信访权和信访制度是关系到民众政治参与、权利救济、权力监督的具有中国特色和宪法价值的权利和制度,在关注民生、传达民意、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所谓信访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通过法定的形式,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向国家和政府表达意志的自由。信访权在性质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公权利,另一方面,从信访内容上来说,它同时也是一项私权利。信访权的这一双重性质决定了信访应是实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益的一项重要民主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完善的必要性,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应该切实保障信访人的信访权利,通过信访权的行使来救济信访人的个体权益和社会公益。在这个方面,理论界已经有相关研究成果昭示出了信访权之不朽生命力。   

中国目前的信访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参与类信访,指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意见及批评的信访事项;二是求决类信访;指因公民切身利益遭受侵损而寻求救济的信访事项,此类信访大到拆迁、征地补偿、失业保障,小到社区水电煤的维修等,三是诉讼类信访,指应当通过司法渠道予以解决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甚至司法已经作出终审裁判的信访案件,这类信访是信访制度面临的主要困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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