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级的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之外,还可以行使自治权。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使立法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对于那些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上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四、培养干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且要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五、组建公安部队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合理地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等。
七、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在有些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
八、管理财政的权利。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国家在财政上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照顾性安排,过去曾经规定:财政收入多于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缴数额可以一定几年不变,增收部分自主安排;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在财政预算支出方面,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等,现在虽已有变化,但仍体现优惠性;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九、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可以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该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化艺术,积极推进本地方的科学、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此外,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其他地方,包括国外,开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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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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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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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令作战消极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没收财产
- 报复陷害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拘留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妨害公务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犯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洗钱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犯罪目的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刑罚体系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嫖宿幼女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票据诈骗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倒卖文物罪
- 行贿罪
- 暴力取证罪
- 拐骗儿童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无期徒刑
- 正当行为
- 免予起诉
- 补充侦查
- 组织卖淫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刑事自诉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拘传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避险过当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既遂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附属刑法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假想犯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主刑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非法拘禁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取保候审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刑讯逼供罪
- 同案犯
- 犯罪原因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失火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放火罪
- 共同犯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妨害清算罪
- 不能犯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罚金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滥伐林木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战时自伤罪
- 犯意表示
- 社区矫正工作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强奸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驱逐出境
- 犯罪心理学
- 故意伤害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公共秩序
- 重伤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受贿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危险犯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放纵走私罪
- 虐待部属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性骚扰
- 自首
- 逮捕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决水罪
- 空白罪状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保外就医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侵占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经济犯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刑法基本原则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受贿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强迫卖淫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抗税罪
- 犯罪对象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间接故意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伪证罪
- 刑事犯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破坏军婚罪
- 剥夺公权
- 防卫过当
- 从犯
- 犯罪动机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附加刑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虐待俘虏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诬告陷害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寻衅滋事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逃避商检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走私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犯罪情节
- 刑罚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刑罚体系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爆炸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正当防卫
- 轻微伤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基准刑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传播性病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犯罪构成
- 叛逃罪
- 盗窃罪
- 数罪并罚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职务侵占罪
- 私放俘虏罪
- 特殊防卫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商检失职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逃汇罪
- 非法搜查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军人叛逃罪
- 合同诈骗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挪用公款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犯罪共谋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网络犯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刑事拘留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偶犯
- 一般自首
- 身份犯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伪造证据罪
- 绑架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伪造货币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被害人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从重处罚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抢夺罪
- 脱逃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妨害作证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遗弃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间谍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犯罪行为
- 免予刑事处罚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单位受贿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简单罪过
- 犯罪集团
- 量刑情节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赃款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虚假广告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串通投标罪
- 投敌叛变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特别自首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假释
- 集资诈骗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不定期刑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犯罪故意
- 特殊防卫权
- 滥用职权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骗购外汇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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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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