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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

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中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在西方刑法学界存有诸多争议。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犯罪对象说。认为犯罪客体就是犯罪所侵害的对象。这是西方刑法理论中较为流行的观点。(2)法律规范说。认为犯罪客体是规定实行或禁止实行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德国刑法学者宾丁等即持此说。(3)法益说。认为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害法益。其中,法益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包括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这是西方刑法学界的通说。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是其代表人物。(4)社会利益说。认为犯罪客体即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任何违背“社会利益”的行为,就是犯罪。此说产生于帝国主义时期,尤其在纳粹德国时期极为盛行,是纳粹分子镇压—切“有危险状态的人”的理论根据。中国刑法的主流观点认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中国刑法中的犯罪客体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2)犯罪客体不是普通的社会关系,而是中国刑法所保护但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中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主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机关正常秩序、国家军事利益等。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者说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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