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法律百科 资料库 法律论坛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法律百科 >> 刑法 >> 词条信息

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溯及力原则之一。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处理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时则适用新法,即新法有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又适应实际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中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用的也是这一原则。中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1997年9月30日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典没有溯及力。(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新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新刑法典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胡律助律师
四川成都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门词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