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
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公私财物的特征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己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所有。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出有。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大哥大码号等。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 (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我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 (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
(3)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态下运回的放在一定范围内的砂子,放在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等。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盗窃罪处理。
(4)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
”。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通则》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被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埋藏物、隐藏物不是无主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盗掘墓葬,盗取财物数额较大,以盗窃罪论处。《文物保护法》规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不同的财物或同一财物处于不同的位置、状态,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对家庭成员也要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照成处罚的不公正。我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7)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我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但是,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
件非常多。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l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对盗窃后果的预见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4)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串通投标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破坏军婚罪
- 赃款
- 犯罪共谋
- 刑罚
- 正当防卫
- 没收财产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战时自伤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犯罪情节
- 刑讯逼供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玩忽职守罪
- 恶意透支
- 骗购外汇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犯罪目的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盗伐林木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伤情鉴定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危害结果
- 诽谤罪
- 分裂国家罪
- 嫖宿幼女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强迫交易罪
- 社会危害性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定罪
- 性骚扰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滥伐林木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片面共犯
- 不定期刑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军人叛逃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认识错误
- 间谍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间接故意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非法行医罪
- 保护原则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投敌叛变罪
- 洗钱
- 逮捕
- 职务侵占罪
- 暴力取证罪
- 敲诈勒索罪
- 量刑
- 刑事自诉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组织卖淫罪
- 类推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刑事责任
- 决定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聚众哄抢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驱逐出境
- 连续犯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失火罪
- 故意伤害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数罪并罚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招摇撞骗罪
- 虐待俘虏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走私假币罪
- 暴动越狱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单位犯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无期徒刑
- 聚众淫乱罪
- 徇私枉法罪
- 盗窃罪
- 危害行为
- 免予刑事处罚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故意杀人罪
- 侮辱罪
- 免予起诉
- 牵连犯
- 身份犯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叛逃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意外事件
- 放纵走私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交通肇事罪
- 挪用资金罪
- 犯罪客体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附加刑
- 绑架罪
- 共同犯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行贿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犯罪心理学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组织越狱罪
- 一般自首
- 高利转贷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经济犯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必然因果关系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特别自首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双规
- 从犯
- 脱逃罪
- 票据诈骗罪
- 走私文物罪
- 自首
- 具体罪名
- 犯罪未遂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介绍贿赂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保释
- 刑事司法协助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拘传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犯罪构成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挪用公款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米兰达须知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强奸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同案犯
- 合同诈骗罪
- 非法采矿罪
- 报复陷害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过失决水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赦免
- 罚金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集资诈骗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投降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空白罪状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防卫过当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正当行为
- 对单位行贿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妨害清算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主刑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刑事犯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死刑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危险犯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商检失职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轻微伤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青少年犯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变造货币罪
- 刑罚体系
- 刑事拘留
- 量刑情节
- 走私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虚假广告罪
- 行为犯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特殊防卫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不能犯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拘留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从重处罚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抗税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虐待部属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诬告陷害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遗弃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犯罪集团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重婚
- 保外就医
- 轻伤
- 取保候审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未遂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非法狩猎罪
- 重婚罪
- 偶犯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诈骗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拐骗儿童罪
- 网络犯罪
- 简单罪状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爆炸罪
- 虐待罪
- 猥亵儿童罪
- 犯罪故意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法定刑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私放俘虏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贪污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伪证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社区矫正工作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犯罪行为
- 伪造货币罪
- 并科原则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缓刑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不确定故意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犯罪原因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帮助犯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侵占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传播性病罪
- 非法行医
- 附属刑法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既遂
- 不起诉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放火罪
- 逃避商检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单位受贿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从一重罪处罚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假释
- 剥夺公权
- 犯罪动机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刑法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过失爆炸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洗钱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非法拘禁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犯意表示
- .刑罚体系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简单罪过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结果犯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特殊防卫权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重伤
- 聚众斗殴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犯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贷款诈骗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犯罪既遂
- 偶然因果关系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倒卖文物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强迫卖血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抢夺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补充侦查
- 逃汇罪
- 寻衅滋事罪
- 假想不犯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假想犯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决水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妨害作证罪
- 滥用职权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受贿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犯罪客观要件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基准刑
- 刑事责任能力
- 受贿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非法经营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强迫卖淫罪
- 特殊累犯
- 不确定法定刑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强奸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被害人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公共秩序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赌博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个人犯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避险过当
- 直接故意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犯罪对象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间接正犯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非法搜查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抢劫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窝藏、包庇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背叛国家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妨害公务罪
- 医疗事故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伪造证据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