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公共场所
诚然,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新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劫、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首先,条文中所列举的第三种情形使用了“公私财物”这个字眼,那么进入居民私人住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无疑也应属于寻衅滋事罪。例如村民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一日某甲又在农贸市场向某乙强要卖的西瓜,某乙不给,某甲遂窜到某乙家乱砸。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是毫无根据的。其次,条文中所列举的第四种情形明确强调“在公共场所”,那么由此似乎可以推知,对于其他三种情形来说,就既可以在公共场所,也可以在非公共场所,否则,在第四种情形中就没有特别强调的必要了。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特征
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但如何具体理解社会秩序,则存在分歧。有二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公共场所就是指人员相对比较集中,人们生活比较频繁的地方,如商店、车站等。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公共场所就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场所,它不仅包括人员集中,人们活动频繁的地方,还应包括人员分散,人们活动不多和不经常活动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们可以在那里从事生产、工作、休息等活动,自由往来而不属私人所有,这也应属于公共场所。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秩序。
我认为第二种观点能比较正确地反映寻衅滋事罪的客体特征。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特征
寻衅滋事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新刑法典第293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刑事责任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例如,1998年2月,被告人莫某、吴某、曾某、覃某等人,在某风景区餐厅喝酒时相识。之后,便经常聚在一起,猜拳行令。不久后的一天,上述被告人又在一起吃喝,为了助酒兴,被告人莫某故意将酒瓶摔于地上,一拳将门窗玻璃打碎,当即受到在场民警的教育制止。莫某等人离开餐厅。经至风景区派出所门口对面台阶上,见一对夫妇正往上行走,莫某靠近后,故意用力碰撞他们,致夫妇二人分别摔倒在地上,莫某嘻皮笑脸地扬长而去。此后,莫某等人蹓跶到小停车场附近,莫又一脚踢倒风景区厕所的一堵围墙。走到大停车场时,莫某等人把路旁的一个大碾推到路中央,阻碍来往的旅游车辆,以此取乐。当莫某等一伙走到茶社时,见农民徐甲正在摆摊卖甘蔗,上前拿起一根就吃。徐甲向莫某要钱,莫某等人不但不给钱,反而一起动手殴打徐甲。徐甲胞弟徐乙、徐丙上前劝解,又被莫某的同伙吴某、覃某拦住打倒在地。吴某并拔出一把牛角尖刀朝徐甲的左肩胛下方捅了一刀。莫某等打伤人后企图拦截一辆丰田牌轿车逃离现场,遭到了司机的拒绝,莫某等一面用下流语言谩骂和侮辱司机,一面敲、踢车门进行威胁。后来强乘一辆过路马车逃走。当时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等人目无国法和社会公德,寻衅滋事,肆意进行破坏、抢劫、伤人活动,寻求精神刺激,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的规定,构成流氓罪。如果依新刑法典审理本案,被告人莫某等的行为包括了寻衅滋事罪法定的四种情形:第一,在餐厅无事生非,无故闹事,推大碾到路中央阻碍来往车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骚扰;第二,吃甘蔗不给钱,踢倒风景区一堵围墙,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共财物;第三,拦截轿车、谩骂、侮辱司机;第四,对农民徐甲等随意殴打伤害。但如果我们分别看这四种情形的任意一种,都可能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程度。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特征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可见,主犯应对在他 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例如,甲因侮辱妇女受到丙的谴责,便纠集乙等去教训丙。甲等看到丙与同事丁时,便上前侮辱、殴打。丙和丁见状进行防卫。在冲突中,乙发现丁后腰带有匕首,便趁丁与他人对打之时,从后面拔出丁的的匕首向丁的背部猛刺一刀,致丁当场死亡。此案中,甲对乙的杀人行为便没有认识,也无法认识,因而甲对之不承担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审判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认识不清,容易导致混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例如,张某、宋某等三人在盗窃销赃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因违反交通规则与农民刘某相撞,双方发生争吵,张某首先推刘某一掌,继之两人厮打起来,宋某上前一脚将刘踢倒在地,随后掏出水果刀,向刘的下腹部猛刺一刀,行凶后被告人骑车逃走。一审法院对张某等定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二审法院认为事情发生在争吵过程中,不同于流氓无故寻衅滋事,改判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这一案例一审判决的错误就在于没有认识清楚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把事出有因的伤害与流氓寻衅滋事混为一谈。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主观特征上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处罚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印发给你们。本《意见》自收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般不再变动。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伪证罪
- 社会危害性
- 避险过当
- 正当防卫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空白罪状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诽谤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非法拘禁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刑事自诉
- 并科原则
- 主刑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滥伐林木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保护原则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诈骗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认识错误
- 脱逃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片面共犯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逃避商检罪
- 医疗事故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犯罪目的
- 附加刑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虐待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防卫过当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走私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爆炸罪
- 盗窃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犯罪共谋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一般自首
- 犯罪集团
- 危险犯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虐待俘虏罪
- .刑罚体系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被害人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无期徒刑
- 同案犯
- 赦免
- 强迫他人吸毒
- 走私文物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暴动越狱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职务侵占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刑罚
- 私放俘虏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刑法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过失决水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犯罪行为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放纵走私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诬告陷害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破坏军婚罪
- 重婚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不起诉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战时自伤罪
- 抗税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强迫卖淫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共同犯罪
- 免予起诉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抢劫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从重处罚
- 犯罪客体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青少年犯罪
- 驱逐出境
- 牵连犯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基准刑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妨害公务罪
- 妨害作证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重婚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补充侦查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聚众斗殴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伤情鉴定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遗弃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正当行为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报复陷害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强奸罪
- 洗钱
- 量刑情节
- 刑事责任能力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缓刑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决水罪
- 过失爆炸罪
- 暴力取证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附属刑法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串通投标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侮辱罪
- 聚众淫乱罪
- 特殊累犯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票据诈骗罪
- 玩忽职守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假想不犯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拐骗儿童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组织越狱罪
- 间接正犯
- 刑事责任
- 特殊防卫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伪造货币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连续犯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取保候审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非法搜查罪
- 简单罪过
- 网络犯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个人犯罪
- 决定
- 走私制毒物品
- 轻伤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犯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死刑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拘传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走私假币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间接故意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犯罪心理学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重伤
- 高利转贷罪
- 赃款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米兰达须知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法定刑
- 保释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直接故意
- 侵占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双规
- 身份犯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公共秩序
- 非法行医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虐待部属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剥夺公权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定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非法经营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商检失职罪
- 故意伤害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放火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招摇撞骗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挪用资金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假释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介绍贿赂罪
- 犯罪构成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背叛国家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挪用公款罪
- 罚金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投敌叛变罪
- 数罪并罚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结果犯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犯罪故意
- 滥用职权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嫖宿幼女罪
- 类推
- 贷款诈骗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特别自首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假想犯罪
- 犯罪情节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虚假广告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绑架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不能犯
- 聚众哄抢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逮捕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量刑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刑事拘留
- 自首
- 不确定故意
- 犯罪客观要件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犯罪未遂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从犯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不定期刑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刑罚体系
- 受贿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猥亵儿童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性骚扰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寻衅滋事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犯罪既遂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行贿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组织卖淫罪
- 受贿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强奸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变造货币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强迫卖血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单位受贿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犯意表示
- 妨害清算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犯罪动机
- 未遂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合同诈骗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没收财产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叛逃罪
- 间谍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特殊防卫权
- 传播性病罪
- 具体罪名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保外就医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经济犯罪
- 伪造证据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非法狩猎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拘留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投降罪
- 犯罪对象
- 失火罪
- 意外事件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刑事犯罪
- 军人叛逃罪
- 单位犯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行为犯
- 走私核材料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洗钱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故意杀人罪
- 骗购外汇罪
- 抢夺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简单罪状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倒卖文物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既遂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非法采矿罪
- 交通肇事罪
- 刑讯逼供罪
- 窝藏、包庇罪
- 逃汇罪
- 强迫交易罪
- 分裂国家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危害行为
- 危害结果
- 偶犯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集资诈骗罪
- 非法行医罪
- 轻微伤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贪污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犯罪原因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帮助犯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盗伐林木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敲诈勒索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恶意透支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徇私枉法罪
- 赌博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必然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