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犯
一般而言,犯罪之成立,与犯人之身份无关,但在若干情形,法律将“身份”或“其它特定关系”规定为构成要件或为刑罚加减或免除之原因者,此种犯罪称为“身份犯”。反之,刑法上多数犯罪,原则上于行为人之资格并未设限,即为“非身份犯”,又称“普通犯”。
特征
1.身份犯是一类犯罪,不是指犯罪人或一般违法行为
这是身份犯的形式特征。对于犯罪,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以犯罪主体的情况为标准,可以将犯罪分为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这是从犯罪主体的角度出发,说明有一部分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其行为主体除具备一般主体的条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条件,始为身份犯,否则属于常人犯。身份犯的这一特征首先将它同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一般违法行为同犯罪行为有着根本的区别,更谈不上是身份犯了,因而,即使是有身份的人实施的一般违法行为,也不能称作身份犯。其次,身份犯也不同于犯罪人。身份犯是一类犯罪,而犯罪人一般是指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人。比如累犯、惯犯、主犯或自首犯等。身份犯与犯罪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身份犯必须由一定的犯罪人实施,故犯罪人是构成身份犯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但身份犯之犯罪人并非是一般的自然人,其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二者具有交叉重合关系。
2.身份犯是以行为人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量刑情节的犯罪
这是身份犯的本质特征,也是身份犯与普通犯罪相区别的标志。它包括如下两层含义:其一,身份犯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换言之,身份犯中之“特定身份”只能是行为人所具有的,而非受害者所具有的。据此,在有些犯罪中,尽管其犯罪对象也具有一定的身份,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必须是“妇女、儿童”,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对象只能是“证人”,但这些身份并非行为人所具有,因而它们都不属于身份犯。其二,身份犯是以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量刑情节的犯罪。所谓身份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没有这种身份,便不构成犯罪,至少不成立身份犯。如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具备此身份的人自无单独成立此罪的可能,但可以成立普通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等。所谓身份作为量刑情节,是指不以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但有此身份却影响到刑罚的轻重。例如,我国《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不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实施该罪,但是如果主体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依照该条第2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换言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虽不是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但这种特殊身份却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的根据,因而由他们实施的诬告陷害罪就属于身份犯。由上可见,身份犯的一个显著特征就在于行为人的特定身份能够影响定罪或量刑,如果某一身份对定罪量刑没有任何影响,即使刑法对其做出规定,也不属于身份犯。如我国现行《刑法》第438条第2款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127条的规定处罚。”即对于军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依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论处,而构成第127条之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是该款并来规定对军人应从重或从轻处罚,即军人这一特定身份并未影响定罪或量刑,因而该款不属于身份犯。
理论上需要探讨的是身份犯是否包括单位犯罪在内,即此处的“人”是否也包括法人在内?我们对此持否定态度。首先,身份就其本意来讲,是指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包括人的出身、资格或人身状况等。这种个人要素当然只能属于自然人所有,单位不可能具有这种身份。因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均将身份犯限于自然人犯罪。其次,犯罪主体的特殊身分必须对定罪量刑有影响,而从各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对单位犯罪采用的处罚方法主要有代罚制、法人责任或双罚制,在具体对单位处罚时只笼统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13]而没有刑罚加减之规定。也就是说,单位犯罪不符合身份犯的特征,因而不能归入身份犯的范畴。
3.身份犯是由刑法规定的,不是由判例和刑法理论所认可的
这是身份犯的法律特征。也就是说,哪些犯罪必须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哪些犯罪因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而使刑罚加重、减轻或者免除,完全取决于刑法的规定,否则不能称其为身份犯。例如,在我国《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前,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即使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真实来源的,也不属身份犯。在刑法规定以后,该行为就属于身份犯。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要求和体现。
至于如何理解身份犯的“法定性”这一特征,我们认为,除刑法条文明确规定外,还应包括刑法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中有关身份之规定。这是因为,在我国,法律解释对定罪量刑往往具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刑法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就其效力而言,属于法定解释,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进一步明确,以指导司法适用,因而它们同被解释的刑法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中涉及到的有关主体特定身份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规定当然应视为身份犯。概而言之,身份犯之法定性分为两种情况:对于以主体特定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只能由刑法明文规定;对于以主体特定身份作为量刑情节的犯罪既可以由刑法明文规定,也可以由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加以明确。至于学理解释以及从司法实践中概括出的一些酌定量刑情节,例如犯罪分子因具有领导干部身份或者具有执法人员身份而应从重处罚的,则不能视为身份犯的范畴,否则会使身份犯的范围无限扩大,以致于失去对身份犯研究的意义。
- 经济补偿金与身份置换金 1个回答0
- 什么是身份法啊? 1个回答0
- 学籍的身份证号怎么改 1个回答0
- 我原来的养老保险身份证号与后来的不一样 1个回答0
- 遇见假招聘公司被骗取护照复印件,身份会不会被盗用 2个回答0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赌博罪
- 米兰达须知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具体罪名
- 剥夺公权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非法狩猎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拘传
- 刑法基本原则
- 既遂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妨害清算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叛逃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基准刑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抗税罪
- 非法行医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投敌叛变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从犯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滥伐林木罪
- 犯意表示
- 刑罚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猥亵儿童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嫖宿幼女罪
- 免予起诉
- 间接故意
- 妨害作证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类推
- 集资诈骗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未遂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直接故意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逃汇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强迫卖血罪
- 逮捕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不能犯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高利转贷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犯罪既遂
- 拐骗儿童罪
- 特殊防卫权
- 保外就医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战时自伤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简单罪状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危险犯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并科原则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侮辱罪
- 遗弃罪
- 组织越狱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个人犯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故意伤害罪
- 票据诈骗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正当行为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破坏军婚罪
- 非法行医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绑架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性骚扰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聚众淫乱罪
- 非法拘禁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间接正犯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合同诈骗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诽谤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拘留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犯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自首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强迫交易罪
- 敲诈勒索罪
- 走私假币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轻微伤
- 重婚
- 假想不犯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放纵走私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骗购外汇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伪造证据罪
- 妨害公务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伪证罪
- 洗钱罪
- 非法采矿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保护原则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定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虚假广告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分裂国家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犯罪目的
- 防卫过当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刑事犯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犯罪构成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聚众哄抢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诬告陷害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暴动越狱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非法搜查罪
- 聚众斗殴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非法经营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双规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故意杀人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刑罚体系
- 假想犯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共同犯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经济犯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窝藏、包庇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不定期刑
- 特殊累犯
- 挪用资金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虐待俘虏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强迫卖淫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单位受贿罪
- 寻衅滋事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走私文物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逃避商检罪
- 犯罪对象
- 青少年犯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行为犯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侵占罪
- 网络犯罪
- 量刑情节
- 犯罪情节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重婚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没收财产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赦免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倒卖文物罪
- 强奸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过失爆炸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犯罪原因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组织卖淫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法定刑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主刑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犯罪共谋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变造货币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滥用职权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社会危害性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片面共犯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附加刑
- 背叛国家罪
- 传播性病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犯罪心理学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连续犯
- 抢劫罪
- 失火罪
- 犯罪客体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补充侦查
- 避险过当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帮助犯
- 私放俘虏罪
- 走私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报复陷害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介绍贿赂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贷款诈骗罪
- 玩忽职守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刑罚体系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牵连犯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放火罪
- 不起诉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罚金
- 社区矫正工作
- 挪用公款罪
- 认识错误
- 从重处罚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串通投标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暴力取证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驱逐出境
- 偶犯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受贿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简单罪过
- 一般自首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不确定故意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决水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身份犯
- 特别自首
- 间谍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强奸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贪污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刑法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投降罪
- 犯罪集团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犯罪动机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招摇撞骗罪
- 公共秩序
- 犯罪故意
- 空白罪状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行贿罪
- 犯罪行为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危害行为
- 恶意透支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军人叛逃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假释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伪造货币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轻伤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抢夺罪
- 受贿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保释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盗伐林木罪
- 危害结果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爆炸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商检失职罪
- 同案犯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盗窃罪
- 洗钱
- 伤情鉴定
- 犯罪客观要件
- 偷越国(边)境罪
- 单位犯罪
- 脱逃罪
- 过失决水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刑事自诉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徇私枉法罪
- 刑事拘留
- 赃款
- 免除刑事责任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取保候审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结果犯
- 意外事件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虐待部属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数罪并罚
- 死刑
- 诈骗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刑讯逼供罪
- 职务侵占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交通肇事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正当防卫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附属刑法
- 缓刑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犯罪未遂
- 虐待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决定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重伤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特殊防卫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无期徒刑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量刑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医疗事故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被害人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刑事责任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