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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某某、河南省洛阳某某医院与被上诉人古某某、冯某医疗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洛阳市吉利区。

委托代理人: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程XX丈夫,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洛阳XX医院,住所地:洛阳市p河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杜XX,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XX,洛阳正骨医院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洛阳XX医院矫形科副主任,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洛阳XX医院骨病科主任,住该院家属院。

上诉人程XX、河南省洛阳XX医院与被上诉人古XX、冯X医疗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上诉人河南省洛阳XX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郭XX,被上诉人冯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古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王春峰

审判员:郏文慧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张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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