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李某乙滥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8月11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8月11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滑县X镇X村委集体所有位于南地的116棵杨树伐掉。经滑县林业局鉴定,该116棵杨树立木材积为34.104立方米。2010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滑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投案自首笔录,证人杨XX、王XX、和XX、黄XX、赵XX、侯XX证言,滑县X村委会证明,滑县林业局鉴定报告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系自首,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士玲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振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李某 林木 滥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