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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时间:2009-07-17  当事人:   法官:罗静涵   文号:(2009)西刑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1月5日被批准逮捕后外逃,2009年7月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7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在东关菜市场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张某某将王某某打伤,经驻马店公安局临床法医学鉴定王某某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张××、任××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4日起至2009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罗静涵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田付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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