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XX,X年X月X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XXX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XX,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李XX诉被告开封XXX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21日被告与上海X科技建材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及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上海X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而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余工程款二十万元被告未按期支付。2009年4月28日上海X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将被告所欠下余工程款转让给原告,并于2009年5月5日将债权转让一事通知了被告。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到期工程款十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不符合诉讼主题资格,我公司与原告无任何业务来往。原告所称上海X科技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他,但未经我公司同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1日被告与上海X科技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名为工矿产品的购销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上海X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对施工工程进行了验收。而被告应付的工程款未付,通过协商被告与上海X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30日订立一份还款计划,被告欠上海X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x元,于2008年12月30日付x元,2009年3月份付x元,2009年4月份付x元,2009年5月份付x元,2009年6月份付x元。2009年4月28日原告与上海X科技建材有限公司签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上海X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将被告所欠的下余工程款x元转让给原告,并于2009年5月5日通知了被告。被告于2009年5月5日对上海X科技建材有限公司的通知回了复函,不认可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到期的工程款x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工程质量验收表一份,以证明上海X科技建材有限公司给被告施工的事实。2、上海X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付款计划书一份,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3、上海X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以证明该债权已转让给原告。4、特快专递邮件回执一份,以证明该债权转让已通知被告。5、被告给上海X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回复函一份,以证明被告已知道该债权转让。
本院认为,上海X科技建材有限公司给被告施工,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和付款计划履行付款义务,后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被告应及时付款,而被告辩称该债权转让未经我方同意,此债权转让无效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造成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所主张的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给付原告工程款x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向阳
审判员李永超
代理审判员侯宏渊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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