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樊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区牧野乡玉河村民委员会拖欠土地承包费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26  当事人:   法官:朱光民   文号:(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牧野区X乡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樊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区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玉河村民委员会)拖欠土地承包费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8)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系原告的村民,1991年被告耕种2.1亩口粮地,1992年村大理石厂将被告的2.1亩地污染,1993年该厂将原告的2.1亩地调成好地。庭审中,被告认可1996年至今就没有给村委会交纳承包费。另查明:1996年被告经竞价口头协议承包了原告位于西北的2.45亩土地。每亩承包费121元。并交纳50元押金。庭审中,被告自认种着村上2.45亩土地,但要求原告返还好地2.1亩以及污染费、拆房费后才交承包费,双方差距较大,调解未果。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就该村西北的一处2.45亩土地,经被告竞价口头协议承包,每亩承包费121元。虽然双方没有书面协议,但被告确实耕种该土地,且对原告做出承诺,并交纳50元作为押金,应视为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耕种了村委会的土地2.45亩地并同时认可自1996年以来未向原告交纳土地承包费用。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其所耕种原告的承包地2.45亩以及清偿欠交的土地承包费2668.05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诉称的只要把2.1亩好地归还于己,就把2.45亩地交还于村委会,把污染费、拆房费给齐后就交承包费,但被告未就辩称的理由提出反诉,故原审不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1996年被告樊某某经竞价承包原告玉河村民委员会的2.45亩土地的承包合同终止履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所承包的2.45亩承包地交还于原告。二、被告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欠原告1999年至2007年的承包金2668.05元。如果被告未依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樊某某承担。

上诉人樊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2.1亩耕地于93年被本村大理石厂污染,被上诉人当时口头承诺三年不交税及96年调地时给调块好地,但被上诉人未兑现不妥;上诉人96年没有竞价口头协议承包被上诉人的2.45亩土地及交50元押金。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区X乡X村民委员会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1996年经上诉人樊某某竞价,向玉河村民委员会交纳50元押金承包了该村X.45亩土地,樊某某承包该地至今未向玉河村民委员会交纳过承包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樊某某上诉称上诉人的2.1亩耕地被大理石厂污染,玉河村民委员会口头承诺三年不交税及1996年调地时调成好地,但未兑现;另上诉人1996年没有竞价口头协议交50元押金承包玉河村民委员会2.45亩土地。但对其主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终止承包合同,由玉河村民委员会收回2.45亩承包地及樊某某清偿欠交的2668.05元土地承包费,于法有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樊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