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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25日6时30分,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轵城南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老济坡路与轵城南环路交叉口,向西左转弯时,与无证驾驶豫x二轮摩托车的陈XX发生相撞,造成李某受伤,陈XX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济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陈XX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该案的民事部分已调解终结,并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证人陈XX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陈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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