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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侯xx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侯xx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侯某xx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侯xx之子。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系侯某丙之母。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郑艳冬,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济钢(集团)矿业公司铁山河铁矿工人。

辩护人王某某、杨某某,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刚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甲、周某某、张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郑艳冬,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0日7时15分许,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铁山河铁矿(以下简称铁山河铁矿)选矿车间召开班前会,车间主任张敬勇安排运行工席胜利、赵某某、张某丁对一号、三号球磨机进行检修,安排维修工侯xx、刘某某继续对二号球磨机进行检修(9月9日已开始维修)。8点20分左右,当一号、三号球磨机检修完毕后,班长席胜利通知送水,然后安排运行工赵某某去开一号球磨机,席胜利本人去开三号球磨机。被告人赵某某在启动球磨机前,违反操作规程,未认真检查,也未先人工转动1-3圈,就误将二号球磨机启动,正在检修二号球磨机的侯xx被打入二号球磨机大臂下,侯xx被救出后立即送往五三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铁山河铁矿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履行。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请依法判处。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1、侯xx系当场死亡而非经抢救无效死亡;2、事故发生当天调查组已介入调查,次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询问相关证人,确定赵某某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2010年1月13日的行为不能认定主动投案,且其开庭时还在隐瞒事实,没有如实供述罪行,不属于自首;3、铁山河铁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的协议是被害人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与被告人无关,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愿意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其辩护人认为,1、二号球磨机维修时没有悬挂警示标志,且防护罩被挪到一号球磨机上,铁山矿的安全管理存在重大漏洞和重大安全隐患;2、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3、对于附带民事部分,因事故发生在被告人工作期间,系职务行为,且被害人家属已享受工伤待遇,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0日7时30分许,铁山河铁矿选矿车间车间主任张敬勇安排维修工侯xx、刘某某继续对二号球磨机进行检修(9月9日已开始维修),安排运行工席胜利、赵某某、张某丁对一号、三号球磨机进行检修。8时20分许,当一号、三号球磨机检修完毕后,班长席胜利通知送水,然后指挥运行工赵某某启动一号球磨机,席胜利本人去启动三号球磨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操作规程,在启动球磨机前未检查设备零部件,也未人工转动球磨机,误将二号球磨机启动,致使正在检修二号球磨机的侯xx被打入二号球磨机大臂下后死亡。经鉴定,侯xx符合多脏器损伤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赵某某的错误操作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后,铁山河铁矿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履行。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09年9月11日对证人许云飞、刘某某、席胜利等进行调查;同年9月15日对赵某某作为证人进行询问,赵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于2009年11月10日将该事故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0年1月13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当天没有召开班前会。其7时30分接班,中间听见班长席胜利说:“开、开、开”,没说让开哪一台球磨机,因为其离二号磨机近,就启动了二号磨机的开关箱,张敬勇说:“开错了、开错了”,其急忙关上二号磨机,侯xx被二号机的挖料勺挤住,救治无效死亡。按规定在启动球磨机前应先人工转动1-3圈,没有异常现象方可启动。其没按操作规程去做。在实际工作中,在启动磨机前也就是大致检查一下,基本上都是一名工人操作,根本转不动磨机。在启动电源前,其没看到有其他人在维修二号磨机。张敬勇在维修二号磨机时,没有设置维修标志。

2、证人许xx的证言,证实其听到刘某某喊了一声:“出事了”,在二号磨机挖料池见刘某某、赵某某正在拉侯xx的腿,后刘某某、赵某某、张敬勇、席胜利一起将侯xx从挖料池内磨机大臂下拉了出来,救护车把侯xx拉走了。发生事故时三台磨机都停工了,其不知道侯xx如何到二号磨机挖料池内的。平时侯xx与赵某某没有矛盾。

3、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其7时30分上班后,车间主任张敬勇在班前会上安排其和侯xx维修二号磨机大臂,记不起赵某某是否参加了班前会。大约8点30分许,其和侯xx正在焊大臂漏洞,其站在挖料池边的地上,侯xx蹲在挖料池上,突然磨机启动了一下,马上就停了,侯xx被大臂卷入挖料池中,其赶紧吆喝:“出事了,救人”,看见侯xx的两条腿被卷到挖料池的南边,身体和头部在大臂下面,看不见,其拉住侯某腿想把他拉出来,拉不出来,赵某某跳进挖料池,也拉不出来,其把手伸进挖料池水中一摸,摸到侯xx的头,把头抬出水一看,已经成扁的了,再一看侯xx的胳膊挤在池边上,后来用千斤顶把磨机顶起来,用天车把大臂吊起来,把侯xx救了出来,侯xx被救出来时看上去已经不行了,其等赶紧把侯xx送到五三一总部医院。其没看见二号磨机有正在维修的提醒标志。

4、证人席xx的证言,证实其和赵某某7时25分接班上岗,修好一号磨机和三号磨机后,一起从三号磨机朝二号磨机方向走,走到二号磨机与三号磨机中间处,其让赵某某去开一号球磨机,其去开三号机,并朝三号控制箱处走,赵某某朝一号磨机控制箱方向走,其刚走到三号控制箱处,听见磨机响了一下,马上又停了,其听到刘某某吆喝出事了,其先听到张敬勇对赵某某说:“谁叫你开二号的”其见赵某某还站在二号磨机控制箱那儿,刘某某说:“侯xx不中了,被打到大臂里了”,其赶紧到外面打电话叫人,后来用千斤顶把二号磨机顶起来,用天车把大臂吊起来,把侯xx弄出来,救护车把侯xx拉到五三一总部医院。其当时根本没看二号磨机是否有人在维修,也没见正在检修的磨机有安全提醒标志。二号磨机的开关是赵某某开的。赵某某与侯xx没矛盾。二号磨机没有大臂防护罩,一号磨机大臂防护罩上标有“二号”字样。二十天前,一号磨机大臂防护罩打烂了,因二号磨机正在检修,就把二号磨机大臂防护罩安装到一号磨机上。二号电源控制箱上用粉笔写有“二号”字样,一号和三号电源控制箱没有写。其不清楚赵某某为什么启动二号磨机,赵某某干球磨机工十几年了。早上7时15分交接班时,张敬勇说让维修工去检查二号磨机的大臂,当时赵某某也在场。赵某某没按操作规程办,因为一方面时间太短,从其向赵某某交待工作到听到声音,只有十几秒时间,另外赵某某一个人根本无法人工转动球磨机。

5、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其7时15分在选矿车间办公室主持召开班前会,会上安排维修工侯某军、刘某某负责维修二号磨机(已于9月9日中午停止运行),然后交待运行工席胜利、赵某某、张某丁,让他们检修一号磨机和三号磨机,不要开二号机。7时25分接班后,席胜利、赵某某、张某丁三人先后检修一号磨机和三号磨机,侯xx和刘某某在检修二号磨机,期间其一直在现场观看,三号磨机检修完后,其和席胜利、赵某某从三号磨机往二号磨机跟前走,中间席胜利口头通知水泵工刘某开水(通往磨机的水),刘某开水后,席胜利对赵某某说:“你开一号,我开三号”,赵某某向一号磨机开关方向走,席胜利往三号磨机开关方向走,当时其面向二号磨机,忽然看见二号磨机启动,下意识转身去关开关,当时赵某某一个手指按在绿键上(启动键),另一个手指按在红键(停止键)上,其对赵某某说“你按错了,”赵某某没吭声,紧接着就听到刘某某喊道:“出事了,快点吧”,之后救人的过程与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一致。侯XX、刘某某检修二号磨机时,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断电并设置警示标志,属于习惯性违章,其开会时多次提到过,但没有记录。那天开班前会时,其只是安排工作,笼统交待注意安全。

6、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其7时30分许到签到房签到上班,维修工侯XX和刘某某已走,车间主任张敬勇安排其和席胜利、赵某某维修一号、三号磨机,后4人一起到选矿车间,张敬勇指挥,席胜利和赵某某维修一号磨机,其打下手。一号磨机修好后又去修三号磨机,席胜利让其去看看皮带,其正在看皮带时,听到有人喊:“出事了”,然后看到张敬勇、席胜利、赵某某往二号磨机那里跑,其也往出事的地点跑,之后的情况与其他证人证言一致。其不清楚侯XX和刘某某是什么时候去维修二号磨机的,也没有看到他们,一、三号磨机维修后,其没听到席胜利给赵某某安排工作,因为当时其距离他们有一二十米远。

7、证人姚XX、王X的证言,证实当天车间主任张敬勇主持召开了班前会,安排当天工作,记不清赵某某是否参加。

8、铁山河铁矿球磨机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证实开车前必须对设备零部件、润滑系统、电器部分做认真检查,一切确认正常无误方可开车,在启动前应先人工转动1-3圈,如无异常现象,方可启动。

9、铁山河铁矿维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证实进行氧气切割、焊机焊接作业时,需两人在场方可工作等。

10、济源市第三人民医院120出车记录登记表,证实事发当天该医院救护车“走到封门联系病人家属,告知已死,请示后返回”。

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2、尸体照片。

13、济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济)公(法医)鉴(尸)字[2009]X号,证实侯某军符合多脏器损伤死亡。

14、济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济安委办[2009]X号文件(2009.12.15)及其附件,证实“9.10”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赵某某在未听清班长席胜利指令的情况下,违反《球磨机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在球磨机启动前先人工转动1-3圈,就误将二号球磨机启动,使正在检修二号球磨机的维修工侯XX被打入二号磨机大臂底下。

15、济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出具的证明,证实本案于2009年11月10日立案侦查,赵某某于2010年1月13日主动到支队说明案件情况。

16、赔偿协议,证实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与侯XX家属达成协议,约定由济钢矿业分公司赔偿侯XX家属丧葬费9888元;一次性抚恤金x元;按月支付侯XX子女侯某丙390元直至十八周某;按月支付侯XX母亲周某某390元,直至寿终;安排侯XX配偶张某乙到济钢矿业分公司工作;侯XX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济钢及社会、政府主张其他权利。协议已履行。

17、赵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为成年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因而发生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关于铁山矿的管理存在重大漏洞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辩护意见,根据查明事实及事故调查报告,被告人赵某某违章操作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不能因单位的管理责任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要求被告人赵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x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人赵某某和被害人侯XX均系铁山河铁矿职工,事故发生在工作场合和工作期间,属于工伤,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直系亲属已享受工伤待遇,现要求被告人赵某某再对其进行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家属已获得经济赔偿,对赵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11年8月12日止)。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赵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范红海

审判员赵某青

人民陪审员郭蕊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琚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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