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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140号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唐某乙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某,女,196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孝诗,资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唐某乙,男,196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清,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1957年出生。

被告唐某丁,男,197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家晔,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资兴支公司。住所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龙玉,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唐某乙、唐某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资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3元,减半收取546.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庚雄

审判员宋平安

人民陪审员张智波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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