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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田XX与被申请人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7-22  当事人:   法官:李宁   文号:(2009)洛民再字第69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田XX,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仵XX,男,X年X月X日生。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生。

共同诉讼代表人高XX,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XX,男,X年X月X日生。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中国XX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浅井头。

法定代表人王X林,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田XX与被申请人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田XX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作出(2008)洛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田XX及其委托代理人仵XX,被申请人王XX及其诉讼代表人高XX、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引用法律条文有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7)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宁

审判员:徐素卿

审判员:裴文娟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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