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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天凤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21  当事人:   法官:郝昭   文号:(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8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天凤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贾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莉莉,河南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天凤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凤水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5月27日,天凤水泥公司与郭现生签订了一份《打包装载工待遇及事故责任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新乡市天凤水泥有限公司为用工单位;乙方:郭现生等人为出工人员;1、甲方经研究和市场考察,同意将本公司生产的水泥包装,装载以每吨报酬0.9元的价位承包给乙方,并发给与本工作相应的劳保用品,并提供临时住房;2、乙方每人每月工资待遇900元保底,如若当月劳动报酬低于900元时,差额部分有甲方补齐,如若超额,甲方不再扣除,停工、停产、放假不计报酬;3、乙方在厂工作中,应按机械操作规程进行工作,杜绝违规操作,否则造成机械损坏、人身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等内容。协议签订后,郭现生找人到天凤水泥公司进行装载水泥工作,人员不固定。郭现生与找的干活人约定,装载每吨水泥抽取0.1元。原告是郭现生找的人员到被告处装载水泥。每月郭现生与天凤水泥公司结算劳动报酬,然后,郭现生与其找的装载人员结算劳动报酬。2008年元月29日,原告李某甲在天凤水泥公司装载室值班时煤气中毒,随后被送至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之后,李某甲向卫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确认与天凤水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008年10月8日,卫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诉人要求依法确认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诉请求。随后,李某甲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

原审认为:劳动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李某甲未与天凤水泥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非被告天凤水泥公司的其中一员,原告李某甲的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均不在被告天凤水泥公司管理、支付,且原、被告双方又未建立书面劳动合同,故李某甲与天凤水泥公司形不成劳动关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X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甲要求确认与被告新乡市天风水泥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李某甲上诉称:被上诉人将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郭现生,郭现生作为自然人,没有用工主体资格,上诉人由郭现生招用,上诉人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应当由用工主体资格的被上诉人承担责任。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所从事的工种制定有规章制度,上诉人受被上诉人管理,由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故上诉人同被上诉人之间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确认上诉人同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天凤水泥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郭现生承包了装载活,郭现生同上诉人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上诉人的报酬和管理均由郭现生负责,被上诉人同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管理关系。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欲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没有提供由被上诉人支付工资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被上诉人也没有为上诉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被上诉人向其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被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记录中也没有上诉人的记录。上诉人实际上受案外人郭现生的招用,接受郭现生的管理。郭现生以每吨0.9元承包了被上诉人水泥装载活,上诉人的报酬由郭现生按照每吨0.8元支付给上诉人。故原审认定上诉人同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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