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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裕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介休市X区皮尔卡丹专卖店与介休市X区华美名店侵犯皮尔卡丹商标专用权案

时间:2005-05-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晋中中法民三初字第1号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晋中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山西裕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杰,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介休市X区皮尔卡丹专卖店。住所地介休市北河沿X号。

负责人斛某,店主。

委托代理人孙杰,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介休市X区华美名店(原名称某市X区皮尔卡丹专卖店)。住所地介休市X街X号。

负责人刘某,店主。

委托代理人孙向东,山西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1942年4月生,介休市人。

原告山西裕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裕达公司)与介休市X区皮尔卡丹专卖店(简称城区专卖店)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介休市X区华美名店(简称华美名店)立即停止侵犯皮尔卡丹商标专用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摘除皮尔卡丹代理商门匾,停止使用皮尔卡丹专卖店店名,赔偿损失5万元。其事实依据为裕达公司是获得授权在山西省批发皮尔卡丹男装产品的独家经销商,同时还获得销售衬衣与皮件产品的授权。城区专卖店则由裕达公司授权在介休区域销售皮尔卡丹男装、衬衫、皮件等商品。二原告发现被告亦在介休城区开设了皮尔卡丹专卖店,销售皮尔卡丹西服、内衣等商品,使用皮尔卡丹代理商的大幅招牌。被告否认存在侵权行为,所依事实为被告方原经核准使用的字号即为介休市X区皮尔卡丹专卖店,其开展相同业务早于原告城区专卖店,所销售产品均为真品。2004年10月,被告经核准变更字号为介休市X区华美名店,经营包括皮尔卡丹在内多种品牌商品。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介休市X区华美名店已变更名称为现名称,不再使用介休市X区皮尔卡丹专卖店店名。

二、被告不再使用皮尔卡丹代理商的大幅招牌,改为华美名店招牌。

三、被告不再经销皮尔卡丹西服正装系列,现库存服装售完为止。

四、二原告放弃赔偿请求,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10元,其他诉讼费1505元,共计4515元,二原告负担3010元,被告负担1505元。

本调解书经三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振锋

审判员赵建民

代理审判员辛变花

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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