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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诉王某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18  当事人:   法官:普翔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4733号

原告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X号楼院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艳,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爱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诉王某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负担275元(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孙敏

人民陪审员李某雨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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