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梁某某盗窃一案

时间:2009-01-21  当事人:   法官:李宣   文号:(2009)老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人,初中肄业,农民,暂住(略)(户籍在河南省宜阳县X镇X村)。2008年12月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2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伙同潘成喜、刘文辉(均另案处理)窜至洛阳市老城区X街X号,潘成喜用自己的银行卡将二楼一屋门撬开,三人将屋内一台液晶显示屏电脑盗走。当天又将电脑以800元钱卖掉,赃款已被挥霍。经评估,被盗电脑价值25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侯某的陈述和报案材料,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被告人梁某某的既往表现证明、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但所盗赃物未能追退失主。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赃物未追退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3日起至2009年8月2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宣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