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时间:2009-06-15  当事人:   法官:卫宏战   文号:(2009)老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10月17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荃荃,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5日晚7时许,在洛阳市老城区X街X街口,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因李某推自行车碰到黄某某的腿部,二人发生争执,引起厮打,黄某某打李某致其1|12牙齿缺失并鼻骨线形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伤。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申请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伤情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在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卫宏战

审判员王某伟

人民陪审员高亚军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