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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县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5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三分厂合成车间压缩班班长,在对合成车间X号低压机四段出口阀门例行检修时,没有检查检修人员是否办理《安全检修作业票》,未征得安全员李磊的同意,替其签名为检修人员办理了《登高作业证》,违反《阀门检修作业指导书》、《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管道泄压安排不周密,未安排打开事故阀门对盲管段进行泄压,未置换管道内介质,致使巨大的冲击力使重达91.4kg的阀盖与阀板飞起,造成检修人员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被告人张某某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对合成车间X号低压机四段出口阀门例行检修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并随案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惩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对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5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三分厂合成车间压缩班班长,在对合成车间X号低压机四段出口阀门例行检修时,没有检查检修人员是否办理《安全检修作业票》,未征得安全员李磊的同意,替其签名为检修人员办理了《登高作业证》,违反《阀门检修作业指导书》、《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管道泄压安排不周密,未安排打开事故阀门对盲管段进行泄压,未置换管道内介质,致使巨大的冲击力使重达91.4kg的阀盖与阀板飞起,造成检修人员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被告人张某某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另查:案发后,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对死者闫伟家属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x元。三名伤者也由公司负责对其进行了治疗或正在治疗中。

上述事实有现场图、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事故调查报告、阀门检修作业指导书及安全管理规定、住院病历等书证;证人荆xx、李xx、罗xx、冯xx

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某;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对合成车间X号低压机四段出口阀门例行检修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培亮

审判员:马长海

审判员:王某君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秦露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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