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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一案

时间:2009-03-16  当事人:   法官:杨代绪   文号:(2009)怀中刑一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周某某(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大学文化,无业,住(略)。

被告人张某甲,男,59岁,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教师,住(略)。

被告人张某乙,男,27岁,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住(略)。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周某某诉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一案,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溆刑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认定周某某诉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裁定驳回周某某对张某甲、张某乙的起诉。周某某不服,以原审法院裁定错误,承办法官不负责任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原审法院在案件受理后,未给被告人送达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未与被告发生接触,且未经开庭审理作出裁定,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08)溆刑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代绪

审判员魏华常

审判员李放鸣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蒋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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