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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与周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

时间:2009-07-09  当事人:   法官:王福生   文号:(2009)周行终字第3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靳某某,男,生于1942年2月5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生于1946年8月17日,汉族,(略)电业局退休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略)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略)公安局范集派出所所长。

上诉人靳某某因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08)沈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某某,被上诉人周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期限60日。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08)沈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沈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福生

审判员张淮滨

代理审判员郭某华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胡文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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