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某与胡某甲、第三人胡某乙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时间:2009-07-08  当事人:   法官:郭长河   文号:(2009)鲁民初字第462号

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常富,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第三人胡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霍某某,男,鲁山县司法局法律事务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胡某甲、第三人胡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常富,被告胡某甲、第三人胡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丙、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家因住房困难,经村干部协调,2002年8月7日,原告丈夫梁民立与被告胡某乙的侄儿胡某甲签定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家以8500元的价格购买胡某甲的房屋及院落。此后又将该房添附整理,花去大约7500元。2004年原告丈夫梁民立因矿山事故而遇难。买房时胡某乙在被告胡某甲家里住,知道卖房情况,近几年,胡某乙回村里开始要房,骚扰原告的家庭安宁,将门锁撬开换上他自己的锁,又将院墙扒开。按卖房协议,胡某任何某因此房闹事,一切由胡某甲负责。但胡某甲已经无能力负责,因此请求依法判令解除该房屋买卖协议,被告返还购房款8500元及添附损失7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胡某甲辩称,房子是我的,我和梁民立签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原告已入住多年,故不同意退房,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胡某乙述称,这房子是我的,宅基地申请表上是我的名字,卖房之事我不知道,胡某甲把我的房子卖了,应该返还给我房子,因我没有收原告的钱,所以不同意返还购房款及添附费用。

经审理查明,争议房屋的宅基地申请表上名字是胡某乙,人口数是2。第三人胡某乙系单身,1986年左右随其侄儿被告胡某甲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建起房屋四间及院子。后胡某甲将此房以85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何某某丈夫梁民立(已故),2002年8月17日,在梁民立付完欠下的3500元时,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第三人胡某乙从平顶山回村里后认为此房是自己的,多次向原告要房,并采取换掉门锁、扒院墙等手段,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要求退房。

本院认为,该房的宅基地申请表上注明第三人胡某乙、人口是2,并且是在第三人胡某乙和被告胡某甲共同生活期间所建,应认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被告胡某甲未经第三人胡某乙同意,擅自与原告丈夫梁民立签定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被告胡某甲因转让所得的8500元应返还给原告,关于原告要求返还添附费用7500元,因原告使用房屋多年,该房既折旧,又无足够证据证明添附的实际价值,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胡某乙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系自己所建,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甲五日内退还原告何某某8500元,原告何某某将该房屋退还被告胡某甲。

二、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第三人胡某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长河

代理审判员贡恩法

人民陪审员程广辉

二OO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黄伟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