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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某与岳阳市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时间:2009-04-20  当事人:   法官:陈昱   文号:(2009)君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简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岳阳市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粮都宾馆B栋。

法定代表人朱王树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简某与被告岳阳市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昱适用简某程序,于200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书记员方佩担任本案记录。原告简某与被告岳阳市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简某诉称,自2004年10月起原告便在被告处工作,主要负责工程技术和现场管理工作,2005年12月26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确定原告为被告工程部经理,月薪6000元,另外还给予奖励。原告在被告处一直工作到2006年12月,经结算,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x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而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资。

原告简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岳阳市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9日出具的承诺书及双方于2005年12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以及“简某在辰泰公司工资情况”。

被告岳阳市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起诉事实及证据均予以认可。本院对原告简某提供的三份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依据已被确认的证据和庭审中查明的事实,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从2004年10月开始在被告处工作,当时约定月薪为2000元,2005年12月26日,原被告经协商并签订《协议书》,确定原告为工程部经理,负责运通商业城项目的技术管理和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月薪为6000元,以前未发部分在2006年元月底以前补发到位。截止至2006年12月,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x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岳阳市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资x元。

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在被告处尽职地完成了工作,被告就应该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x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岳阳市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简某支付工资x元,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岳阳市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昱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方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置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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