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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岳阳市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20  当事人:   法官:陈昱   文号:(2009)君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建国,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阳市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粮都宾馆B栋。

法定代表人朱王树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魏某与被告岳阳市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昱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书记员方佩担任本案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建国与被告岳阳市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诉称,2006年3月26日,原告借给被告x元人民币,约定一个月还请。同日,原告得知被告单位不景气,要求将借款转为购房款,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将运通商业城的704#、705#、707#住房卖给原告,总房款为x元,但被告却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岳阳市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约定退还购房款x元及其利息。

原告魏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岳阳市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据。原告以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先向其借款,后借款转为购房款这一事实。

被告岳阳市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X组证据均予以认可,但其认为双方是借款而不是房屋买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意是用来做抵押。

鉴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X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收据均依法予以确认。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取了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3月26日签订的《资金借贷协议书》,对该协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确认。该协议书证明原告于2006年3月26日借给被告人民币x元,并约定以运通商业城的704#、705#、707#房屋作抵押的事实。

本院依据已被确认的证据和庭审中查明的事实,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6年3月26日,被告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的需要,与原告魏某签订了一份《资金借贷协议书》,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x元,期限为一个月,即在2006年4月26日前归还,双方还约定被告将运通商业城的704#、705#、707#房屋抵押给原告魏某,如到期不能还款,抵押房产归原告所有。同日,原告魏某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将运通商业城的704#、705#、707#房卖给原告魏某,总金额为x元。当日,原告便将x元付给被告,被告为此出具了收据,收据上载明“魏某交来公司借款x元,期限一个月”。此后,被告一直不能按照约定归还欠款也不能交付房屋。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岳阳市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购房款x元及其利息。

本院认为,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资金借贷协议》及被告开具的收据中已经明确表明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以运通商业城704#、705#、707#房屋作抵押这一事实,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上应为抵押合同,鉴于双方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不得对抗第三人。综上,本案名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实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的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本息应予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岳阳市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魏某借款x元及利息x元(自2006年4月26日至2009年5月11日,按日万某之二点一计算),共计x元。

此款限被告岳阳市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银行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岳阳市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昱

审判员李建新

人民陪审员李志祥

二OO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方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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