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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明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贾XX通过吕XX送给其的现金2万元,并为贾XX成立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帮助,该公司未成立。

2、2009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为了能让宋某某在使中国神马集团橡胶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困难企业转岗培训补贴的优惠政策提供帮助,被告人宋某某收受该公司人事处办事员汪XX的现金5000元。

3、2009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为了能让宋某某在使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职工在职培训政策,被告人宋某某收受劳资科科长胡清华的现金x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退还赃款x元。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年龄证明、中共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平劳社党[2005]X号党组文件、关于对“劳动就业科”的职责说明、中国神马集团橡胶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汪XX报业务费5000元凭证及发票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存单照片、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第一起犯罪,被告人宋某某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且在侦查机关没有掌握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待,应认定自首。被告人宋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应从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贾XX通过吕XX送给其的现金2万元,并为贾XX成立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帮助,该公司未成立。

二、2009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为了能让宋某某在使中国神马集团橡胶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困难企业转岗培训补贴的优惠政策提供帮助,被告人宋某某收受该公司人事处办事员汪XX的现金5000元。

三、2009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为了能让宋某某在使平顶山市神驼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职工在职培训政策,被告人宋某某收受劳资科科长胡清华的现金x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退还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宋某某供述:2009年10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市劳务合作中心的吕XX找到我,说他的朋友准备在市里面设立一家劳务派遣企业,市里的劳务派遣企业审批权在我们科,但是市劳动局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企业的市场,规定的在市区设立劳务派遣企业的起点很高,吕XX的朋友的能力达不到要求,我没有同意,吕XX说,那不行就在县里设立吧,后来他说准备在宝丰县设立劳务派遣企业,但是吕XX在宝丰县并不认识人,就委托我给他牵牵线,搭搭桥,我就答应了下来,2009年12月中旬的一天吕XX给我拿来了2万元钱,我记得那是一个下午是吕XX给我打了个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家里,吕XX就让我下楼,要和我见个面,见面之后吕XX从他衣服口袋(内兜还是外兜,我记不清了)里掏出一个信封和一捆钱,他告诉我说这是2万元钱,是让我帮他朋友在宝丰设立劳派遣务企业帮忙跑事儿的钱,这钱是分开装的,一个是成捆的红色新版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旧钞,一捆是装在一个黄某牛皮纸信封里的红色新版百元面值人民币的旧钞,当时推脱不掉就收住了,当时我也没有数这些钱,具体每捆是多少钱,我也不知道,我把钱拿到家后就把这钱放在家里了,一直到2009年12月22日我把这2万元存到农行我的借记卡了,后来(是存钱之前还是存钱之后,我记不清了)我就给宝丰县就业局的局长任XX打了个招呼,把吕XX托付给我的事情说了说,任XX说等回头我们看了材料再说,我因为一直忙也就没有去找任XX,这事儿也就一直没有办。因为市里设立劳务派遣企业审批是归我们科,我们和县里的就业局存在业务指导关系,而且我和宝丰县就业局的领导比较熟悉,吕XX也了解到我们科室是分管劳务派遣企业审批的,所以他才来找我帮忙的。

09年12月中旬,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到鲁山江河机械厂检查就业工作,午饭后在该厂招待所二楼的一个房间内,该厂劳资科的一个人(个子稍高、40多岁、不是正副处长)塞给我一个牛皮纸信封,说该过元旦了,这是一点意思,你出去旅游转转,我推脱一下就收了,回来清点一下是2000元(红色100元票面旧钞),当时给我钱时房间只有我俩。

09年12月20日许,市神马橡胶厂劳资处的小汪打电话找我,我说在家写材料,他说过来找我。他又打电话后我下楼,在街上寒暄几句后小汪说单位很困难,以后还得继续照顾,说完掏出一个信封塞给我,我推辞几下就收下了。回家后清点发现信封内有红色百元面值旧钞5000元。

09年12月20日许的一天早上,我在上班的路上,神驼标准件厂的劳资胡科长(具体姓名忘记)打我电话问我上班走到那里了,我说优越路X路交叉口,说完这句话一会我们在街上就碰面了。他说单位太困难,职工在职培训的政策想用一下,请多关照,接着掏出一个信封塞到我口袋里,我推辞几下就收住了,后中午下班清点是百元面值旧钞x元。

上述x元于2009年12月22日存到我在农行的借记卡上了。上述所讲的送两万款的四个人是因为过去处的不错,过节里表示一下,希望我继续帮助他们,想从就业扶持政策上给他们带来一些利益。在我市就业扶持政策落实上,我的科是审批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我科也是贯彻就业扶持政策落实的职能科室,我们科冠名也是劳动就业科。我们在政策审批的环节很多,而我们科是其中一个环节,缺少那个环节都办不成事,所以他们给我送钱的目的是想打通我这个环节。

2、证人贾XX证言:我听别人说,经营劳务派遣公司比较挣钱,就也想在平顶山开一个劳务派遣公司,后来我听我在平顶山劳动局劳务合作中心就业科工作的老乡吕XX说,平顶山劳务派遣公司的审批归劳动就业科管,就业科科长叫宋某某,也是我们南阳老乡,我就让吕XX帮我联系宋某某,让他帮帮忙,赶紧把公司手续审批下来,2009年11月份月底的一天,我给吕XX打电话让他约一下宋某某,宋某某当时也没有具体的答复我,过了几天后告诉我说,宋某某给他说,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好办,操作很困难,还得找省里的人请客、送礼,我当时就说,既然是这样,那就给宋某某送点钱吧,吕XX说,既然你愿意花钱,那我就再找找宋某某,把钱给他,让他去具体操作去,大概是2009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上午,我把事先准备好的装在黄某牛皮纸信封里的2万元现金来到吕XX的办公室,然后吕XX就对我说,既然你把钱拿来了,我就再找找宋某某。又过了几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吕XX给我打电话说,老宋某办劳务派遣证的事情安排到宝丰了,让我们去宝丰县劳动局办这个事情,挂了电话之后我就接住吕XX一起到宝丰县劳动局,到那里之后我们也没见到有关人员,之后我也没有再和吕XX和宋某某联系。因为宋某某告诉吕XX说市里这个证不好办,县里这个证好办。

3、证人吕XX证言:宋某某是市劳动局劳动就业科科长,职能是管劳务派遣、企业设立的审批等业务。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南阳老乡贾XX到我办公室,说想办个劳务派遣公司,贾XX还说劳务派遣企业审批权归劳动就业科管,科长叫宋某某也是南阳老乡但他不认识,想通过我给宋某某说说,花点钱把公司快点办下来。隔了两三天,我去宋某某的办公室,说一个南阳老乡想办个劳务派遣公司,宋某某说这种公司可不好办,操作非常难。我就把贾XX叫到我的办公室,把宋某某的话给贾XX说了,贾XX说干脆给他送点钱吧。说着贾XX就从短大衣的内衣兜里掏出来一个牛皮纸颜色的信封,说这是2万元钱,你给宋某某吧。我说我只管送给他试试,贾XX说你看着办吧。2009年12月中旬的一天,我先给宋某某打电话,见面后我说那个办公司个办公司的老乡打听到你就是管这的,这是老乡的意思,你办的快点就中了,说着就从我裤子兜里掏出来装着2万元钱的信封给了宋某某。宋某某边接过来边说这事可不好办,我说你看着办吧。过了几天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那个老乡的条件不符合市区要求,要不把公司办到宝丰县吧。之后我给贾XX打电话说宋某某打算办公司办到宝丰,贾XX说中啊。第二天宋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他给宝丰县劳动就业局的任XX局长说过了,让我和办公司的老乡去宝丰县找任局长办具体手续。1月5日,我和贾XX一块去宝丰,结果宋某某一联系说任局长家里有病人没在办公室让我们俩回来。

4、证人任XX证言:2009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上午,宋某某用其办公室的电话打我手机,在电话中宋某某说他有个朋友想在宝丰办个劳务派遣公司,让我招呼着给办办。我说中呀。宋某着说他把我的手机号给人家办事的人,让人家跟我直接联系。过了几天,大概是元月份的时候,有个人跟我联系,说宋某长让他和我联系,办理派遣公司的事。我让他和就业局副局长杨立峰联系。又停了一段时间他又和我联系,我说家中有病人,让他还和杨局长联系。我跟杨局长说市局就业科的科长宋某某交代让办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的前置行政许可,这事咱县里没办过,得谨慎,按规定办理,不能烧着咱的手,那边是市里的领导,也得平衡好关系。到目前为止,我们县里没有办理一起劳务派遣的前置许可,宋某代的事情只是停留在要求提供申办资料的阶段。

5、证人杨XX证言:2009年年底,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任XX局长跟我交代说市劳动局就业科科长宋某某有个熟人想在我们这里办个劳务派遣的前置许可,任局长说家里有事,让我帮忙先办理着。因为我县没有办理过劳务派遣公司的前置许可,我俩商量,这事必须得慎重,上面的关系也得平衡好,自己的工作也不能出差错。当时(元旦前后)任局长家里有事,任让其找我,后有两个男的,到我办公室找到我,说明来意劳务派遣公司的前置许可。我说这事情我县一直没办过,如果要办理需提供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申报资料,结果到现在他们也没有向我提供有关资料,只是中间在电话中沟通了一下。

6、证人汪XX证言:2009年10月底,11月初的样子,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郝XX处长找到我对我说劳动局有一个给困难企业的转岗培训补贴的优惠政策,我们厂属于困难企业,符合这项优惠政策的申请条件,这个政策的落实归劳动局的就业科管,让我去找一下就业科的科长宋某某,并给他送去5000元钱以表示感谢,郝处长给我说完这话后,2009年12月X号左右,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就从财务上借了5000元钱给当天宋某某送了过去,我当时是把这5000元钱装在一个印有我们厂名称的黄某牛皮纸信封里,钱都是红色新版百元面值的旧钞,我先给宋某某打了个电话,(宋某某电话号码是郝处长给我的),我们约好下午5点半在东安路宋某某家楼下的路上见面,见面后我就把这钱直接给他了,我给宋某某钱时没有我们俩熟悉的人在场。

7、证人郝XX证言:我们公司2009年5、6月份就被认定困难企业,宋某某和付国文在2009年中旬来厂考察过困难享受培训补贴的事宜,我厂按照国家政策应该享受困难企业培训补贴(我厂对企业职工培训,政府补贴一半),当时是过元旦了,想着这事应该有个眉目。我就以招待费的名义向公司申请5000元现金,让小汪给宋某某沟通一下,让其对我厂享受困难企业培训补贴的事宜照顾一下,我当时给小汪交代买几千元九头崖水票、再吃顿饭,意思是5000元在宋某某身上花完。后来小汪回开后说5000元现金全送给宋某某了,近期我打宋某某手机约他吃饭也联系不上。

8、证人胡XX证言:09年12月20日许的一天早上,我给宋某某打电话问他走到那里了,因为我们单位太困难,“职工在职培训的政策”想用一下,可以解决一些培训费,所以想找他帮帮忙。我们见面后寒暄几句说:“单位太困难,职工在职培训的政策想用一下,帮帮忙”,说完我就从口袋里掏出一个信封(里面装有事先准备好的百元面值旧钞x元),塞到他口袋里,他推辞几下就收住了。

9、证人陈XX证言:近年来政府出台“职工在职培训的政策”、再就业优惠政策等,当时我单位劳资科科长胡XX也向我汇报这些政策,由于我公司属国企改制,属困难企业,也想利用职工培训的政策,从市财政申请些按规定应返回的培训费用的补助,此事在公司会上也议过,此事由胡XX具体办理。我记得09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胡XX给我请示,是来我办公室还是打电话说的我记不清了,说现在办事很难,快过元旦节了,办理此事是否给宋某某表示表示,最后决定由他给宋某去1万元。当时单位困难,没钱,我让胡XX自己先垫钱,随后公司有钱再给胡XX报销。由胡XX给宋某去1万元,请宋某忙。

另有被告人宋某某的年龄证明、中共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平劳社党[2005]X号党组文件、关于对“劳动就业科”的职责说明、中国神马集团橡胶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汪XX报业务费5000元凭证及发票复印件、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受贿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第一起受贿二万元的犯罪事实因被告人宋某某主观上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该起犯罪的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另辩称宋某某在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待,应认定自首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张继红

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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